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貪污治罪條例 恐已不合時宜

◎ 趙萃文

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挪用漢光演習加菜金新台幣二八八○元,支付中將指揮官招待部屬與家眷之餐飲費用,遭依《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定讞,退休俸並因此腰斬,引發輿論一陣譁然。

細譯歷審法院判決,法官認為花防部劉得金指揮官為盡袍澤情誼,宴請韓豫平、郭守寓及其家眷花費五七六○元,韓豫平並指使下屬各參謀以漢光演習團體加菜金支應,參謀等雖認不妥,而建議以主官行政費支付,並已取得劉指揮官同意,惟韓將軍力主以加菜金支付,渠等遂依其指示辦理;嗣經人檢舉而引爆全案,除韓將軍外並有多人遭受訟累。

本案爭議點有二,一為國軍加菜金可否宴請民間人士?誠如論者所言,本案民間人士,事實上乃政戰主任之妻及兩位兒子,依國防部相關規制係受優待的「軍眷」,與一般民人迥然不同。且實務上如軍校舞會、校慶餐會、部隊懇親會,乃至晉陞典禮等,時有邀請軍眷參與。歷審法院嚴格認定加菜金僅能宴請軍職人員而不及於軍眷,自有淪入「概念法學」而有膠柱鼓瑟之嫌。

按本條例制定於民國五十二年,對《刑法》中相同行為大幅加重本刑,其第四、五、六條將公務員貪污行為分為三級,分別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七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十分嚴厲。本案韓將軍即是觸犯第二級貪污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因此即令金額僅二八八○元,法院予以減刑一次亦需判刑四年六個月徒刑。因此,即便認定韓將軍之行為確有不當,以刑法普通詐欺罪或偽造公文書罪論處即可。

平心而論,嚴懲貪污之理想價值仍該存在,但法律存在的最根本原理,還是要歸結於人性,價值不該是絕對的或違背人性的形上理念,而是因應環境狀況、因時因地制宜的相對價值。制定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本條例應否繼續存在?非無探求餘地;今年二月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罕見召開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應改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是非常務實而又有意義的決議,殊值讚許。

最後,盱衡多位立法委員聲援韓將軍呼籲其應提起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本條例違憲,立法院或應藉此機會,重新審視處罰不合比例之本條例是否應廢除,而改依《刑法》相關條文從嚴處罰,此其時矣!

(作者為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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