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俄烏戰爭 訴諸國際刑事法院的意義

◎ 吳景欽

俄羅斯大舉入侵烏克蘭,始作俑者普廷所犯的侵略、戰爭等罪行,烏克蘭可否訴諸於國際刑事法院,卻是台灣必須深思的課題。

一九九八年,世界一百多國通過羅馬規約,並在二○○二年於荷蘭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院,以追究國際犯罪。而此規約與傳統國際規範最大不同,即是將侵略、戰爭、殘害人權與種族滅絕等犯行之究責,由國家賠償轉向對自然人的刑事處罰,以防止屠夫躲避在政府機器的屏障之下。

由於發動戰爭者,必位居國家高位,要找到白紙黑字下令屠殺的證據,並不容易,故羅馬規約第廿八條規定,只要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坐視不管,就難辭其咎,以防上位者藏於幕後來規避法律的制裁。又依第卅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

在此情況下,普廷發動對烏克蘭的戰爭,並造成人民的重大傷亡,已觸犯羅馬規約的相關戰爭罪行無庸置疑。只是烏克蘭並未批准羅馬規約,且普廷在二○一六年,更以國際刑事法院是西方國家的附庸為由而退出羅馬規約下,烏克蘭是否具備提告的適格,勢必有疑。

惟依羅馬規約第四條第二項,基於人權保障的普世性,就算非締約國,卻可以特別協議方式,而被納入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而因烏克蘭國會在二○一五年,因普廷介入烏東而遞出願接受管轄之聲明,自具備提告的適格性,也是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於戰端一開,就聲明會調查之主因。

雖普廷只要仍為總統,欲對其訴追,必面臨政治現實的障礙。但根據羅馬規約第廿九條,國際犯罪沒有訴追時效,故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自保有追訴戰爭犯行的可能性,致非僅具有象徵意義。著名之例,即是於波士尼亞、科索夫犯下種族滅絕罪行的前塞爾維亞總統米洛賽維奇,最終仍是由人民送交海牙受審。

台灣雖因國際現實,未能加入羅馬規約,但面對中國威脅,仍可以聲明自願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這除為國家安全多一層保障外,也可避免兩岸問題被解讀是國內事務,致使他國援台有所遲疑。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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