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政府申請加入CPTPP談NFT

◎ 陳婉玉

上週媒體報導政府去年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加速接軌以利日後談判,行政院院會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著作權法」與「商標法」草案,對符合三要件之情節重大的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為公訴罪。其中,商標法修法擴大對仿冒商標的處罰範圍,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草案規範範圍。因CPTPP內容除涵蓋「投資人及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政府採購」外,並聚焦「智慧財產權保護」,又NFT亦與著作權及商標權相關,是筆者乃以該角度淺談NFT。

一、著作權:

首先,當創作者將其創作物鑄造NFT販售時,購買者通常只獲得該特定NFT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出售NFT並不當然轉讓創作物的著作權,所以除非創作者在NFT的銷售條款或NFT的智能合約中同意轉讓該權利,否則著作權仍歸創作者本身。因此,即使推特聯合創始人傑克‧多西(Jack Dorsey)推文的購買者在NFT上花費了數百萬美元,買家也無法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推文本身,例如將其打印在商品上販售。

其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他人的藝術品等創作物鑄造NFT,如果NFT包含創作物的數位副本,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比如某歌曲紀念版NFT中對應的歌曲都屬於著作,著作類型為音樂著作,其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若數位作品NFT鑄造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逕行重製、公開傳輸,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相應之著作權。

二、商標權:

商標用於區分一個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且確保他人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或符號以避免消費者混淆。當涉及NFT時,這種排他性特別具有價值,因為NFT的價值基於真實性和信任。所以當未經資產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資產所有者的註冊商標鑄造、出售NFT時,該行為可能發生商標侵權,因為消費者可能認為這個包含資產所有者商標的NFT是由該資產所有者生產的。尤其當該資產所有者擴大商標註冊範圍,將NFT納入其商標操作跟分類時,則商標侵權態勢更為明顯。

最近已有國際品牌愛馬仕認為藝術家羅斯查爾德(Mason Rothschild)以MetaBirkin品牌鑄造NFT,侵害愛馬仕著名的「Birkin」商標,且該NFT系列的成功,也是因其讓消費者產生困惑,誤以為來自愛馬仕品牌的合作設計,故對其提起訴訟。

隨著國際間虛擬市場的商業活動持續加溫、NFT繼續蓬勃發展,政府為順利加入國際組織,接軌國際,相關智慧財產權之釐清與保護已刻不容緩。

(作者是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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