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國民法官法 回頭看殺警案

◎ 陳婉玉

這是一件令人傷心的回憶,筆者實在不忍心喚起,但隨著國民法官法將施行,筆者陷入沉思,殺警案的審理,當時如果已有國民法官制度,除了平衡社會的法感情外,是否也能撫慰被害者家屬悲痛的心靈?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台鐵嘉義站發生乘客補票糾紛,一名警察前往處理時遭刺身亡。這起案件震驚社會,這個悲劇除了執法員警的猝逝,事後還有其父的抑鬱而終,令人不捨與唏噓。雖然國民法官法僅限於審理該法施行後的新案,所以本件殺警案不適用,但參諸國民法官法第五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條例之罪的案件外,該法所審案件為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而觀之刑法規定,法定刑十年以上者,多伴隨發生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是將來國民法官會參與審判的,往往是有死亡結果發生之案件。

國民法官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在必要範圍,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第八十二條規定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行終局評議;八十三條規定國民法官就有罪、無罪及科刑等認定之投票權。是國民法官乃實質參與案件審理,希望藉由國民法官的人生智慧,能與法官的法律智慧協力審案。然而該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證人、鑑定人、通譯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規定,卻有為德不卒之處。依前所述,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往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這種案件因被害人死亡,永遠無法為其自身發聲,然而其家屬卻身陷無止盡的傷痛中,他們「有話想說,有事想問」。該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雖讓家屬得陳述意見,卻仍未給予他們解惑的機會。就像殺警案一審判決立基的鑑定報告,在國民法官法下,被害者家屬仍無法向鑑定人詢明「為何認為被告有精神障礙,且此精神障礙影響其違法認識或行為控制能力而不是裝瘋殺人?」

當然依傳統刑事訴訟理論,難認被害者家屬之主動地位,然而「國民法官」亦係大陸法系傳統刑事訴訟法所未見之創舉。當然被害者家屬向鑑定人之詢問,檢察官可以代勞,但是隔靴不足以搔癢,不正是這道理嗎?當然如果被害者家屬可直接詢問鑑定人,可能有醫生為避免家屬激烈的詢問而拒絕擔任鑑定人,但「事實越辯越明」,如果讓鑑定人能與被害者家屬直接對話,詳細解說專業的精神醫學認定,應更有助於釐清鑑定的經過進而鞏固鑑定結果,且澄清被害者家屬悲憤處、化解社會誤解,甚至網友的肉搜出征。

國民法官法處理之個案往往伴隨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筆者殷切祈求「天佑台灣」,該法僅係備而不用,不要再發生令人傷心的事,就像「希望」這首歌所寫「世上沒有傷心人,歲歲年年到永遠」。

(作者是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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