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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憲同/「天龍八步」:馬英九三中案的犯罪手法與共犯結構

馬英九等人設計「天龍八步」的精妙處則是:馬英九明知余建新及趙少康都無充分資力購買中視及中廣;馬英九則仍堅持應由余趙二人做為唯一買家。(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天龍八部」是金庸名著小說;「天龍八步」則是馬英九三中案犯罪集團所創設的犯罪手法與犯罪名詞。

三中案馬英九無罪判決的最大錯誤厥在:「三中案」讓國民黨暨國家共同損失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法院還可以判決被告無罪嗎?「三中案」是一件可受公評的案件;爰撰本文解讀馬英九的犯罪手法與共犯結構。政府九○年代啟動立法清理不當黨產;馬英九卻創設「天龍八步」而以背信圖利犯罪,進行包裹處分三中黨產。北檢起訴書共計五十一處引用「天龍八步」而歸結指稱:汪海清刻意設計複雜並命名為「天龍八步」的財務操作方式,以供買賣雙方套利。地院判決書也以十六處引用『天龍八步』,卻不做進一步的犯罪證據調查。「三中案」是馬英九對於國民黨黨產的特別背信犯罪,實質上也是對於應收歸國有的國家財產的侵害。馬英九對於黨產及國家財產的雙重侵害犯罪,國民黨人及全體國人都是三中案的直接被害人。因此,除台北地檢署代表國家追訴馬英九外,另有二位民間人士及三位律師共同具狀對馬英九提出告訴。

「三中案」北院無罪判決的錯誤厥在兩點:一是適用法律錯誤;二是故意拒不調查馬英九犯罪的不利證據(例如:「天龍八步」)。北院無罪理由稱:馬英九不是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董事而不能成為證交法第七十一條特別背信罪的處罰對象。但是判決書第一○一頁又稱:馬英九必須與具有中投與光華公司董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始得依刑法第卅一條論以正犯或共犯云云。試問:馬英九係基於個人政治利益而以黨主席主導處分「三中案」;馬英九的主導行為當然就是刑法第卅一條所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馬英九為何不成立共同正犯?北院判決焉非理由矛盾?「三中案」是九○年代監察院發動調查及行政院啟動立法整飭政黨不當黨產,馬英九為創造個人政治聲望而展開清理黨產。馬英九遂藉機圖利經他特定的承買人余建新、郭台強、趙少康及張榮發,合計高達七十二億九千一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十一六元的不法利益。如此情形,馬英九即應依刑法第卅一條規定而與張哲琛、汪海清三人成立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的共同正犯;因為馬英九始終未向法院敘明如何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抑且,北院判決書第三頁理由一自始記載:「馬英九擔任中投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主席,實際指揮中投及光華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執行黨產處分事項;實質居於中投及光華公司董事地位『亦為證交法所規定之董事』」;然則,北院最後為何竟執不符合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處罰對象,錯誤與矛盾的開脫馬英九無罪?!

非常諷刺的是:判決書上記載:余建新公然送給張哲琛五百萬元致謝!!馬英九等人設計「天龍八步」的精妙處則是:馬英九明知余建新及趙少康都無充分資力購買中視及中廣;馬英九則仍堅持應由余趙二人做為唯一買家。國民黨設計中廣股權計價六.五元,幫助買方趙少康逐步實現套利。國民黨另又利用理律與永然兩家律師依據「天龍八步」編寫「合作協議書」做為買賣雙方簽約藍本;李永然遂也幫助余建新圖得四.八億元差價利益。檢方起訴書沈痛指訴:本案交易過程使用不正當手段將中投、光華所執有中廣資產或利益移轉輸送給特定人趙少康,損害中投及光華利益。三中案犯罪手法已經脫逸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內控正常交易程序;這就是三中案不能被容許的背信犯罪行為。三中案背後更藏有一件非常荒誕的不利事證:國民黨竟然編列六千萬元預算以供參與作業黨員涉及犯罪聘請律師辯護使用。三中案處理過程中即有黨工在黨內公開質疑馬英九:將會衍生背信犯罪。馬英九一意孤行到底,司法如何能不判決馬英九成立犯罪?

「天龍八步」所整合形成的三中案犯罪團隊,可以區隔成為三個位階:一是主導全局的馬英九黨主席與馬英九自始篩選特定承買人余建新、郭台強、趙少康,這是背信對合犯罪的核心團隊;二是以中投公司與光華公司名義出面執行三中案交易的張哲琛、汪海清二位黨工;三是幫助三中交易的律師法律團隊。買方余建新的律師是理律李念祖;賣方國民黨律師則是李永然。陳明暉律師信託成為中投公司董事長;陳長文律師則信託保管定存單。法律人不公正執行律師職務,反都成為背信交易犯罪的幫助犯!!以上精密分工所構成的三中案背信圖利犯罪集團,根本已經完全脫逸律師法、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的商業判斷法則與公司內控機制。三中案即應適用刑法第卅一條將上開人員論處成立背信罪。法院應該繼續追查:為何余建新要對黨工致送五百萬元禮金?這筆五百萬元禮金正好坐實了「三中案」內外應合的共謀背信圖利犯罪!!見微知著,國人也合理懷疑:馬英九在主導三中案的過程中會是乾淨身嗎?!國民黨應向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訴請求馬英九與買方連帶返還七十三億元不當得利,其理在此。

嗚呼!「三中案」是國民黨的血淚祭文;馬英九一手搞垮了國民黨。其在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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