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面對恐怖情人 可聲請保護令

◎ 杜瑛秋

自由時報報導,一名男子遭到前女友威脅恐嚇、散佈性私密影像。該受害男子其實不只可運用刑法提告,也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一:未同居伴侶親密暴力,可在報警時請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或自行寄送保護令聲請書;或到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聲請保護令,以遏止前女友持續跟蹤騷擾、威脅恐嚇和散佈性私密影像,同時可聲請前女友上相對人處遇計畫,例如認知輔導計畫、心理諮商等。保護令核發後,前女友如有違反,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現有或曾有未同居伴侶親密暴力被害人,只能適用保護令部分條文及有社工人員服務,而其因為未放入第三條家庭暴力成員定義範圍內,同時未納入責任通報制度,造成許多民眾或家庭暴力防治網路人員經常忘記未同居親密伴侶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忘記有此條文可保護或阻止加害者持續對被害人跟蹤騷擾等行為。

婦援會服務遭到未同居伴侶暴力案件實務經驗中,不管是何種暴力樣態或數位性暴力,只要符合63-1條均可聲請保護令,且可接受專業社工人員協助與支持陪伴。唯家庭暴力防治法現行條文中對於被害人的社會福利資源等多項條文不能適用,實為可惜,且恐怖情人案件越來越多,婦援會期待下個會期可透過立委提案修法,擴大適用,以保護被害人安全和免於被暴力威脅恐懼。同時,婦援會呼籲家庭暴力防治網路成員,遇到未同居伴侶親密暴力案件時,應主動告知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依其意願和需要協助通報、聲請保護令。

(作者現任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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