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星期專論》美國憲法與承認台灣

◎譚慎格(John J. Tkacik)

我想請教讀者一個問題:如果美國總統拜登想要行使他的專屬憲法職權,發表一份明確的白宮聲明:「美國現在不承認,也從未承認過中國的主權及於台灣島和澎湖群島。而且,美國已經將此一事實再三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國秘書處。」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這種聲明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說出真話。

美國的完整對台政策是以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為基礎,這份對日和平條約使得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處於未定狀態。直到二○二一年十二月,美國仍然對台灣的「主權」問題不持任何立場。這種「沒有立場」的立場,是所謂「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的核心,這項政策經常被美國總統、國務卿和其他美國內閣官員引用,但它簡單的語法掩蓋了複雜的法律見解。

「我們的一個中國」的說法,是在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由當時負責東亞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凱利(James Kelly)提出的,他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公開聽證會上對此做出解釋,引述如下:

「關於『一個中國』的定義,我們在這裡可能會花太多時間去討論。在我的證詞中,我提出了『我們的一個中國』的觀點,但我沒有真正做出定義,而且我也不確定我能夠非常輕易地做出定義。我可以告訴各位它不是什麼。它不是北京方面所說的…一個中國『原則』。」

自二○○四年以來,「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這句話,一直是一個體現外交藝術的術語,美國堅決不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除非台灣人民自由且不受脅迫地給予同意。「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包括美國總統根據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承擔的法律義務,以及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的技巧性表述,最後雷根總統個人還向台灣總統蔣經國做出書面承諾,「美國…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台灣關係法、聯合公報與六項保證,構成美國對台政策的基礎文獻。

一九八二年八月,雷根總統透過美國駐北京大使恆安石(Arthur Hummel)知會中國領導人鄧小平,他已向台灣領導人保證「我們與北京達成的任何協議,都將以北京維持對台灣的和平善意為前提。」雖然鄧小平從未承諾過一定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卻基於這項諒解同意美國繼續向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裝備和服務。在雷根政府執政期間,美國持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包括為台灣的自製防禦戰機(IDF,經國號戰鬥機)提供一條完整的生產線。鄧小平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默許美台軍事密切合作,因為與此同時,美國也對中國出售一系列防禦系統、服務和武器升級專案,包括一份五億五○○○萬美元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射控系統現代化合約,在一項被稱為「和平珍珠」(又稱「八二工程」)的計畫中,為中國空軍的五十架「殲-8-II」噴射戰鬥機進行升級。在雷根政府時期,中國和美國是對抗蘇聯的戰略盟友。因此,鄧小平為了取得美國的武器技術,暫時擱置他和雷根在台灣議題上的分歧。

承認、否定外國領土主權 為美國總統專屬憲法職權

可是,這個「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與美國外交承認台灣是「台灣」有什麼關係?答案是:總統有權決定美國承認或否定外國聲稱的領土主權。

美國歷任總統鮮少動用這種專屬的憲法職權。令人意外的是,川普總統是建設性地使用這種權力的唯一一人。美國承認以色列對戈蘭高地(Golan Heights)的主權,以及摩洛哥對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的主權,這是他在二○二○年促成阿拉伯人和以色列人接受他的「亞伯拉罕協議」(Abraham Accords)時最有效的手段。更巧妙的是,川普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至耶路撒冷,並正式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然而,他很謹慎,沒有將大使館遷至名義上仍由聯合國管理的東耶路撒冷邊界地區,也不承認以色列的正式主權及於耶路撒冷舊城有爭議的地區。

美國總統這種獨特和排他性的特權,是一種具有如此深遠外交意義的工具,但令人困惑的是,美國歷任總統並沒有更經常性地利用它。

幾個月前,我和一群台灣學者和國家安全專家透過電子郵件交換意見,他們思考如果在危機情況下有必要,美國將如何給予台灣外交「承認」。一位觀察家問道,「所以,美國會承認台灣嗎?承認什麼?中華民國?」

問題在於美國幾乎不可能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而對美國總統來說,用一個台灣自己沒有使用的名字來承認一個國家,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由於戰爭可能迫在眉睫或其他一些幾乎同樣糟糕的結果,而無法自己宣布獨立。當然,如果中國對台動武,美國將立即承認台灣從中國獨立,但遺憾的是,沒有什麼威懾價值。

因此,即使是在最寬大的條件之下,華盛頓認為,在戰爭開始之前或瀕臨戰爭之際就給予台灣外交承認,未免過於牽強。

比較沒有這麼牽強的會是一份「否定的」總統聲明,亦即前述的「美國現在不承認,也從未承認過中國的主權及於台灣島和澎湖群島。」正如我在自由時報和台北時報前幾期專欄中所說的,七十年來,美國甚至拒絕承認國民黨中國對台灣的主權—雖然「中美共同防禦條約」(US-ROC Mutual Defense Treaty)的適用範圍明確地限定在「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台灣和澎湖。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一五年齊沃托夫斯基訴凱瑞案(Zivotofsky v. Kerry)中所確認的,根據憲法,承認外國領土主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二○○七年六月,美國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透過國務卿萊絲(Condoleezza Rice)通知聯合國秘書處,如果聯合國「堅持將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使用台灣的名稱來暗示這種地位,美國將不得不以國家名義與這種立場劃清界線。」所以,這無論如何都不能算是新穎的論點。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一五年齊沃托夫斯基訴凱瑞案中所確認的,根據憲法,承認外國領土主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圖為現任美國總統拜登。(美聯社)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一五年齊沃托夫斯基訴凱瑞案中所確認的,根據憲法,承認外國領土主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圖為現任美國總統拜登。(美聯社)

美應發表權威政策聲明 強調中國並未擁有台灣

可是,在二○二一年十二月的今天,由於中國日益咄咄逼人的武力犯台言論,加上「台灣是全體中國人民共同擁有的台灣」,以及「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之類的嚴詞恫嚇,華盛頓要不保持沉默、俯首屈服或兩手一攤,否則就應該發表權威性的美國政策聲明,強調事實並非如此。

誠然,美國在卡特政府時期曾經向中國領導人聲明,不會碰觸台灣政治地位「未定」的議題,但這些聲明是基於葉劍英元帥在一九八○年承諾的「爭取和平解決與台灣之間分歧的方針政策」。在缺乏這種「方針」政策的情況下,美國有義務進一步關注台灣的主權。面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主張,美國總統重申「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明確地「以國家名義與這種立場劃清界線」,距離在外交上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僅有一尺之遙。這份聲明的預期效果應該會讓北京暫時偃旗息鼓;如果不這麼做,恐怕大勢已去。

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國務院七樓國務卿辦公室的一次非常、非常秘密的談話中,季辛吉詢問他的高階助理群,「如果我們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可能會成為中國無法抗拒的誘惑。我們希望和平解決的說法軟弱無力。因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我們在這個問題上該怎麼辦?」當時的助理國務卿恆安石回應道:「嗯,也許未來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台灣獨立。」

◎譚慎格(John J. Tkacik)◎譚慎格(John J. Tkacik)

(作者譚慎格為美國國際評估暨戰略中心「未來亞洲計畫」主任。國際新聞中心陳泓達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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