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非同質化代幣(NFT)問題一籮筐

◎ 陳婉玉

最近有一則頗吸睛的新聞,歌手黃明志說「一覺醒來我變成了大富翁。」原因是他把與歌手陳芳語合作、最近在YouTube登上全球熱門音樂作品之〈玻璃心〉以「非同質化代幣(NFT)形式」限量九十九首上架到交易平台,不到三小時賣光光,為他賺進等值約二三六○萬新台幣(約八十五萬美元)的虛擬貨幣,讓大家眼睛為了一亮。

因為疫情,百業蕭條,如果NFT能為經濟注入一股活水,大家固然樂觀其成,但「NFT」是什麼?相關法律問題,頗值得探討。

一、「NFT」即「Non-Fungible Token」,中文稱為「非同質化代幣」,相較於比特幣、以太幣等同質化虛擬貨幣的枚枚等值及可代替和可分割性,NFT乃藉由區塊鏈技術,每一個NFT都有獨一無二的代碼而有其獨特性,且每一次的轉手資訊,都會自動寫入區塊鏈上,一旦寫入就無法修改,又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個NFT無法再分割成更小的單位。NFT目前多用在音樂、遊戲和藝術等領域,藝術家可就數位藝術品限定某些數量而產生稀有性,而買家們成交後,可以得到經數位加密的認證紀錄,且任何人都可透過區塊鏈追溯該商品交易紀錄,解決過去數位資產難辨真偽問題。

二、當創作者的粉絲或收藏家,捧著大筆金錢購得NFT後,能取得何種權利?是否能獲得NFT所表彰數位資產的著作權呢?雖然NFT可視為將藝術品等資產數位化的代表,但其究竟屬物品、金融商品、證券型代幣還是資產型代幣呢?法無明文,即NFT目前仍有物權、債權抑或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屬性爭議。因定性不明,買家購得的產品實質乃有疑問,往往僅能仰賴NFT販售平台之約款。

以〈玻璃心〉NFT為例,依其販售平台OpenSea關於所有權及授權內容之約款(最後瀏覽日為本月廿一日),堪認其販售的並非藝術品本身,即NFT買家所購得的應認為僅是數位資產著作財產權利用之非專屬授權,及得到可以在區塊鏈上顯示自己是該特定NFT數位資產買家的紀錄,但並未取得該數位資產之其他權利。

三、NFT在區塊鏈上的真實證明是指確實是特定人以NFT發行,但不表示該特定人有權發行。之前以太坊區塊鏈上販售的遊戲「Epic Hero Battle」遭發現其所使用的圖檔乃盜用其他遊戲內容,經各方壓力下而下架。蓋因NFT資產販售沒有針對著作權進行授權驗證,且各大NFT平台目前僅能被動地針對非著作權人所製作之NFT進行移除,因此買方所購買的NFT交易標的是否未侵害其他著作權一事,並未受到確保。

除了藝術市場外,NFT「不可替代、獨一無二、能夠溯源」的特性,隨著「元宇宙」概念興起,已經有人使用NFT打造虛擬房地產,而據報導歐洲國家聖馬利諾(San Marino),更推出基於NFT之疫苗護照。既然NFT風潮已起,筆者期待我國司法能儘快對它加以法律定位並展開相關之法治教育,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作者是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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