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於是,台灣被賦予自決權力!

◎ 雲程

美東時間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三個半小時的拜習視訊會議後,次日在拜登總統非正式簡報會中說,「我們清楚表達將支持台灣法案,就是這樣。它(台灣)是個別自主的(independent)。它(台灣)自己決定。」

稍後,在他登上空軍一號前就記者問「台灣接下來會如何發展」時,拜登先三度表明「沒事!」直到記者提及「獨立」(independence)字眼才說:「是台灣(他們)要去決定,不是我們。我們不鼓勵獨立,我們鼓勵他們要做到台灣法案所要求的,他們要去做到。讓他們去決定。台灣決定~」

拜登總統罕見的兩度補充單一會議中的單一議題,顯然有內容該被正確表述不可。

首先是independent與independence,兩者雖有形容詞與名詞之別,但指涉卻很不一樣。在台灣未宣佈獨立取得國格前,台灣非獨立的主權國家,所以拜登總統清楚表明「不鼓勵獨立」,完全符合「美國的一中政策」與〈台灣關係法〉。

但台灣與中國不相統屬的事實,台灣確實是拜登口中的「個別自主的」存在。從這觀點看,已完全民主化的台灣是「自治的」(autonomous)國度。當美國總統說,應該由台灣來決定,不僅表達美國不會也不應干涉自決的進程,中國圖以統一之名來兼併台灣,是片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的舉動。從而根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所嚴重關切,更是包括台灣前管理國(administering authority)日本在內,國際社會所將共同關切的事物。

進一步說,美國總統與〈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地位具有主導地位,是來自所有願意放棄一部份主權權力,賦予美國「首位」(邱吉爾語),以共同打贏對抗法西斯戰爭,而在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簽署〈聯盟國宣言〉共組「聯盟國」的國家(包括中國)之主權授權。

實質上,此授權不僅貫穿戰時的跨國聯合作戰指揮,更深及戰後佔領、經濟復甦與政治重建;形式上,則以〈聯盟國宣言〉、〈通令第一號〉(委託佔領),到〈舊金山和約〉表現。對台灣議題而言,更貫穿到〈台北和約〉、〈協防條約〉到〈台灣關係法〉,皆以美國總統為關鍵。

拜登總統一句「台灣它自己決定」,即為賦予台灣自決權。去年九月十八日蔡總統在官邸宴請美國國務院次卿柯拉克時,表達「台灣有決心踏出關鍵的一步」。現在回想起來,更是耐人尋味。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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