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元宇宙時代司法可能面臨的困境

◎ 陳婉玉

幾年前,帶著小孩去看迪士尼電影「無敵破壞王(Ralph Breaks the Internet)」,內容描述街機版遊戲主角雷夫,透過網路進入連線世界,在其他遊戲中的冒險故事,當時總覺得電影的劇情太戲劇、太遙遠。殊不知數年過後,不僅微軟、Google等科技巨擘相繼投入「元宇宙(Metaverse)」,隨著臉書改名Meta,及實體運動大廠Nike等前仆後繼搶進此領域,似乎預告元宇宙時代的來臨。

對於元宇宙科技的發展固然感到雀躍,然而因此衍生的法律問題及目前國內法律是否足以因應,亦深感憂心。筆者乃以現行法制下,元宇宙時代,司法可能面對的困境,以民事訴訟為中心,淺述如下。

一、元宇宙簡單講就是破除各平台等空間限制的虛擬實境。隨著元宇宙的發展,打破原本平台間的藩籬,全球用戶可進入的虛擬空間數量當會增加,元宇宙乃是將大量用戶匯集在一起的交流大平台。倘若在過程中受有詐欺或攻擊等情事,欲請求賠償時,虛擬身分如何認證?應使用何國的法律?再如微軟執行長納德拉(Satya Nadella)在接受電視專訪時表示,微軟所發展之數位技術,已讓其能夠參觀英國醫院的新冠病房及豐田汽車廠,甚至國際太空站。這種宛如「穿越」的情節,如有訴訟,應如何定其審判權及管轄權呢?

二、元宇宙所以夯,自有其龐大商機,也當然會產生「貨幣」系統來運作,而元宇宙中的支付系統究竟認為是證券、商品還是貨幣,抑或不是法定貨幣而不具有法償效力呢?

三、區塊鏈去中心化、讓所有參與者能協作與共享的特性,可預期區塊鏈技術將是元宇宙重要基礎。以一個公共區塊鏈,如比特幣區塊鏈來說,比特幣交易的資訊會儲存在區塊(Block)上,沒有中央伺服器進行記帳的工作,而是由成功記帳之連結區塊鏈網路的比特幣礦工,將新區塊加到區塊鏈,即該礦工僅為交易信息的打包者,而且區塊鏈上的每個節點都有總帳的副本。由於要求交易者進行用戶註冊可能有其困難,所以如有交易糾紛,在舉證義務上,究竟應由何人提出證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以下關於當事人或第三人文書提出義務暨勘驗之相關規定,是否足以因應?

過去在民法中尚未有合會相關規定時,民間合會確實已盛行,當民眾將合會糾紛訴諸司法,雖法無明文,然司法亦無權拒絕審判,結果也許造成民眾認為司法像月亮的誤解,此實非法治國之福。

如元宇宙時代的來臨將不可避免,不管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罪刑法定主義」,在依法審判的中心思想下,身為基層的法律工作者,著實期待各位立法先進,能正視這個問題並制定相關法律,對於解決將來司法可能面對的困境,實有莫大助益。

(作者是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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