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數位平台產業 應關注各國規範

◎ 陳銘煌

跨國性數位平台巨擘及電商龍頭,近兩年來隨著新冠疫情席捲全球,營運規模及公司獲利扶搖直上。筆者統計美國包括臉書、蘋果、亞馬遜、網飛、谷歌,再加上微軟及輝達等七家數位科技巨擘之總市值,截至今年八月二十三日已高達十點一兆美元,較去年三月疫情剛爆發時巨幅成長一百二十五%,占全球所有國家GDP約八十四點五三兆美元之十二%,堪稱富可敵國。

數位平台產業具有網路效應之自然獨占特性,跨國數位巨擘又擁有大數據及演算法等競爭優勢,徹底顛覆傳統行銷及實體店商之市場通路,逐漸形成市場優勢地位。由於數位平台又常兼營相關商品或服務,從而交易相對人迭有指控不公平競爭情事,儼然成為有關涉及濫用市場地位及妨礙公平競爭之教科書。舉凡涉及反托拉斯法、消費者保護、數位經濟稅等爭端,甚至衍生隱私權保障、資安維護、網路霸凌、假消息及最近AI換臉影片等議題層出不窮,引發各國關注。

有關涉及牴觸反托拉斯法案例,例如「要塞英雄(Fortnite)」遊戲軟體開發商Epic Games控告蘋果案,美國加州聯邦地方法院甫於今年九月十日作出判決,認為蘋果公司強制App開發商之用戶,需使用自家支付系統並收取三十%佣金,違反加州競爭法。蘋果公司前一年在美國賺取App Store佣金高達六十三億美元,其中大部分來自App之內購交易。南韓國會亦於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修訂通過「電子通訊商業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針對蘋果及Google強制App開發商使用專屬支付系統及抽佣行為,加以規範。據統計,Google Play於二零一九年在南韓營收高達約五十二點九億美元。

為有效規範數位平台產業,除了反托拉斯法外,各國政府紛紛制訂新法以為因應。包括歐盟增訂「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草案;法國、英國等相繼立法開徵數位稅;澳洲首創「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南韓修訂「電子通訊商業法」部分條文,均值得我們借鏡參考。

(作者為前中科管理局長兼產學訓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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