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汪怡君/因精神疾患而犯罪者 亟需緊急監護制度的協助

屏東超商店員遭挖眼案,警方即時趕到現場。(警方提供)

汪怡君/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殺害鐵路警察、對超商店員挖眼等社會新聞,怵目驚心。更令人嘆息的,是加害者失序行為背後,往往隱藏著欠缺病識感、或未接受規律治療的精神疾患。

多年來的審判實務經驗顯示,因精神疾患而出現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案件,行為人通常是處在精神疾患病情控制不佳的急性發作期。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強制住院」的機制,不僅啟動有其要件,且強制住院前,僅得先予「緊急安置」五日,完成該病患強制住院必要性的鑑定。這項機制,顯然無法有效回應該病人同時亦是犯罪者的情境。

刑事訴訟法對於一般具高度再犯可能性的特定犯罪者,設有「預防性羈押」制度,其目的在於隔離犯罪嫌疑人審判與執行,無法兼顧需要儘早治療穩定病情的犯罪者。司法院緊急監護處分制度草案的推出,正因應此類犯罪者的特殊性,給予另一項選擇機制。

緊急監護處分與刑法第八十七條的監護處分,類似於民事緊急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概念,著重介入時點的提早。在偵查階段,就可經由檢察官的聲請,由法院裁定緊急監護處分,在進入法院審理判決確定前,也可由法院先行裁定。傳統監護處分,必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始能執行,錯過精神疾患急性發作之時點,緊急監護處分制度,則能夠提早將監護處分的資源挹注在此類犯罪者身上,更能預防再犯、避免「漏接」。台大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於二○二○年五月八日投書蘋果日報「火車殺警案司改照妖鏡」一文,建議依循德國立法例,呼籲法院應該善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監護處分,誠與司法院緊急監護處分制度草案的方向一致。

尤其,法務部於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訂頒之「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已規定「於審判中、偵查中或偵查終結後,法院裁定令入相當處所受監護處分者」,執行檢察官應委請精神專科醫師先行調閱受處分人病歷資料,並門診評估,以決定監護處分之方式。可見,目前已有在偵查階段執行緊急監護處分的依據。就在今年八月,屏東地院曾將一名因精神疾患而殺人的被告先行裁定監護處分,更可看出緊急監護處分的可行性。

我們深切企盼著,不要再有此類悲劇發生,如何使精神疾患者具有病識感並規律接受治療,避免失控的疾病管理再度引發不幸、危及社會安全,實乃當務之急。司法機關身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設計緊急監護處分制度草案,面對精神疾患而犯罪者,提供儘早復歸醫療體系之治療機制,立法院審議通過,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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