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安文
不服交通或行政機關較低金額的裁罰,現制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但司法院擬修法全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內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因高等行政法院僅三所,恐不利當事人訴訟,筆者認為有必要再三思。
若要比照地方法院,於各縣市成立「地方行政法院」,因案件量不多,應無必要性。為便利民眾行政訴訟,現制於各地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以為因應,是非常妥適的折衷方法,行之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民眾也沒有怨言,顯無變革的急迫性。
修法以「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為目標,理由過於牽強,難道地院行政訴訟庭就不能行塑堅實第一審嗎?這些是法院內部審判組織及法官選任訓練的單方面問題,似乎與管轄變革無關,而且在高等行政法院內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也有混淆組織架構之虞。
修法認增設「遠距視訊」開庭,就可減少民眾移動,同樣是片面的想法。縱使目前網路資訊發達,但仍有許多民眾沒有此設備,或不會使用,甚至不想使用。法律若沒有強制運作規定,當事人就無配合的義務,屆時,豈不增加法院與當事人間更多的困擾?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