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屏東一名超商女店員只因提醒男顧客戴口罩,竟遭對方徒手強挖眼睛的駭人事件,引發社會譁然。本案嫌犯長期有就醫紀錄,卻反覆的往返於醫院與社區之間,最終發生憾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筆者謹就法律及實務面分析如下: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基於人權乃是普世價值,多年來皆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即『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
另,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機關指定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如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而病人拒絕接受時,則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由上述規定觀之,嚴謹的住院治療流程,主要目的無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但如此真能保障其人權?抑或讓其錯失治療的時機?實有待商榷。
再者,「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事實上,思覺失調症患者大多缺乏病識感(不知或不願承認自己生病),經過精神醫療機構治療一段時間,回到社區後,常因畏懼藥物所產生的副作用,而排斥服藥或中斷治療,一旦中斷藥物,可能導致患者病情加劇,不僅無法分辨幻覺、幻聽、妄想,做出正確的判斷,甚至可能出現暴力或自我傷害之行為。
因此,針對思覺失調症個案不願規律就醫及服藥之困境,筆者建議主政者與立委諸公,應儘速訂定強制治療之法源及機制,並採取立法強制注射長效針劑方式(針劑效期為一個月,即一個月注射一次),來監控病情,不僅可保障病人接受醫療的權益,避免遭污名化,亦可兼顧社會安全。
(作者為衛政公務員,屏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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