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人民「全軍覆沒」的司法官評鑑

◎ 田豐文

新修正「法官法」規定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實施一年聲請案六二二件,為往年三十倍,但竟無任何被評鑑的司法官受懲,只有院檢自送的三案成立,評鑑已淪為形式上制度。

司法院指出,民提評鑑被駁回主因是「就法律意見請求評鑑」,但認事用法並非評鑑項目,其餘為顯無理由、逾越時效、未具名或無內容等。法務部表示,民眾誤把評鑑當陳情,回復民團聲請,較能達到篩選效果。

六百多件「全軍覆沒」,與司法官低迷的民眾信任度相較,確實有待商榷。除了明顯屬法律見解、未具名等,最常見的問案態度不佳、嘲諷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無故延宕,均有錄音或書面可查,評鑑會有實質「審查」嗎?

筆者認為,評鑑會成員司法官代表不能逾三分之一,各領域專業及公正人士應佔多數。聲請案除顯不符程式及法律意見外,應分由司法官以外的成員初步審查,如有必要,可以調閱錄音檔或書面資料、通知聲請人補充理由或陳述意見。

如聲請並非「濫訴」,而有相當證據及理由者,則請受評鑑司法官提出辯解,再提交評鑑會討論決議,避免黑箱作業或敷衍情事,落實評鑑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能。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放寬請求評鑑的限制

◎ 江榮祥

《法官法》原規定,人民面對法官的違失行為,須透過公益團體間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去年修法,讓訴訟案件當事人可直接請求評鑑;施行甫滿一周年,統計發現人民請求評鑑成立件數為零,暴露諸多法制問題。

按個案評鑑係補充「法官職務監督」及「法官自治」之不足,其目的不是在「終局決定是否追究法官的違失責任」,而是初步判斷個案有無應付評鑑情事及懲戒必要,並決議接續發動懲戒或行政監督處分。

然而,新法設計篩選機制,得由三名委員審查及一致同意,作成不予受理之決定及不付評鑑之決議。立法理由稱茲可避免當事人藉由浮濫請求評鑑以干擾訴訟程序,實際運作卻形同是由「三人小組」架空整個評鑑程序。

「保障人權」與「保障受評鑑法官的程序權益」,難道是立法政策上的兩個極端?其實還是可以藉由程序設計及立法技術進行調和:對於人民請求評鑑的程序瑕疵,自有必要增設「補正」機制,給予人民補救的機會。

若當局不啟動修法,則現制對人民請求評鑑設下重重限制,只會更增民怨!

(作者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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