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圖數位化保存資料,有必要擋嗎?

◎ 蕭雄淋

依據國家圖書館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圖書館有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弘揚學術之功能。而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由於目前全國出版品,國家圖書館典藏最齊全。而在數位化時代,紙本圖書保存終會毀損、缺頁、發黃,而且所占空間龐大,數位化保存最牢靠,也最符合時代的需要。所以在今年四月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條就仿照日本及南韓著作權法,增加第二項規定,即國家圖書館基於文化保存之目的,得就依圖書館法或其他法令應送存之資料,加以重製。

國家圖書館就該所重製的數位化資料內容,僅能在館藏數量限度內於館內數位化閱覽,不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及對外公開傳輸。如果館藏一本紙本書,在數位化重製後,同一時間僅能供一人作館內數位化閱覽。由於國家圖書館全國只有一個,而且國家圖書館書籍不外借,數位化內容也不對讀者外流,這對全國出版品及文化的保存有莫大的貢獻,許多學者及文化工作者,都可以到國家圖書館很快找到自己所要的資料,而且對權利人也沒有多大的損害,這條法律基本上是一個立意良善,而且有國際立法例支持的法律。

然而由於去年高雄市長補選,發現有候選人涉嫌論文嚴重抄襲,引起立委的關切,要求教育部對學位論文嚴格把關。教育部擬研發內部學位論文比對系統,利用在國家圖書館的全國學位論文在學生取得學位前,先在內部作論文比對,避免學位論文抄襲,來作學位論文的初步把關。教育部這項計劃,目前還在評估階段。

然而過去卻有少數業者與學校達成合作,在博碩士學生畢業時,由學校要求研究生簽同意書,同意學校授權業者作論文資料庫供他人點閱,授權費所得則依約定支付給學校或學生。這少數業者,有人將該論文授權至中國大陸,並利用該數位化論文多數以合理使用方式作成論文比對系統,賣給學校及學術單位。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圖書館得數位化保存全國圖書,將使國家圖書館的數位化內容十分齊全,或許這些業者擔心影響到其利益。因此利用媒體及出版團體杯葛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立法,以免國家圖書館的數位化內容過於齊全,使得這些業者的論文比對系統沒有競爭力,這是一項遺憾。

誠然,目前出版界十分不景氣。然而出版界欲爭取買氣,應去公布全國各縣市及各大學圖書館的購書經費,使把買書經費拿去做選舉文宣及沒有文化素養的各縣市長受到選民的壓力,也使買書最少的大學沒有學生願意去就讀,而不應把時間浪費在保存全國文化資源,而沒有什麼影響出版利益的國家圖書館條款上。

再者,日本也有類似我國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出版品送存制度,但是不是免費,而是以五、六折購買,這也是出版界可以爭取的地方。

(作者為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所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博碩士班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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