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國益
浩鼎案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刑事部分雖無罪判決確定,行政罰部分亦經訴願撤銷,卻因再審程序再起波濤。究其原因,實乃對監委職權行使範圍認知差異所起的爭端。
針對彈劾案,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等三位監委主張,人民陳情案,本於職權有「核簽意見」權限;監委王美玉則認為,被彈劾人員的答辯內容屬原提案委員權限,僅能由其「核閱意見」。前者依據的是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工作事項第二十一條,後者則是「監察法」第十六條和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無論是針對人民陳情案的行政規則,或是懲戒案的訴狀答辯,皆屬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的一部分。
事實上,監察院依據憲法監督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並獨立行使職權,本質上即負有人權保障之使命,而監察院於民國八十九年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來,實際調查的案件,有將近六成涉及人權議題,因此不能將監委職權僅僅簡化為監督公務員風紀而已,其職權的行使尚須同步考量人權保障。
依據監察法,彈劾案提案委員固然有答辯權,惟本件彈劾案,懲戒法院判處申誡之事實認定基礎係以最初監察院移送的錯誤事實做判斷,但隨著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訴願撤銷,原先認定的彈劾事實俱已不存在。在後續的再審程序中,若監察院的回函及到庭代表,違反自己的訴願決定及調查報告,繼續陳述錯誤的事實,除了對受彈劾人不公平外,對移送機關本身更是自打嘴巴。因此,在監察院法規會研議如何從修改制度及相關法規解決此事之前,以訴訟答辯書及參考意見書並陳的方式處理,無非是最無奈的選擇。畢竟,懲戒與否最終決定權仍在懲戒法院,監察院須做的乃是將案件事實儘量呈現。
本案中,王美玉委員給懲戒法院之回函堅持原彈劾理由,雖可能係本身法律見解的考量,惟其答辯無視新事證,顯然已漠視相關人權的保障。翁啟惠既已對本案提起再審,又向監察院陳情,盼提供新事證給懲戒法院參考,監察院三位委員在獨立行使職權下,以提供參考意見的方式讓案件事實呈現並無不妥。可惜的是,部分媒體見獵心喜,刻意扭曲文件性質的差異,試圖製造監察院為某人量身訂做的假象,實屬居心叵測。
(作者為高等法院前法官,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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