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許郁婷/請財政部及早會商

財政部與台新金就彰銀經營權爭議,纏鬥多年。(資料照)

許郁婷/金門大學商事法助理教授

財政部與台新金就彰銀經營權爭議,纏鬥多年,現在因台新金承諾出脫持股,並且不再行使股利受配權以外之股東權利,因此解除雙方基本矛盾,隨著情勢的發展,外界已經認為兩造的敵對危機解除,應該進入收尾階段,然而距離完滿落幕還有一關要過的是,纏訟經年的民告官訴訟正進入調解程序,到底能否順利完成調解?外界都很好奇。

持平而論,台新金在訴訟上略佔上風,在一二審判決都承認經營權的有效性之狀況下,如果要和解自然會有民事上的損失賠償議題,這個議題仍然會繞回台新金對於當年溢價以三六五億標得彰銀,迄今連同經營權喪失與出脫彰銀股票產生的鉅額損失,如何能夠與蘇院長所說「不讓民間吃虧」的期待相符?為了順利解決爭議,台新金乃公開提議與財政部共同委請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協助釐清此等歧異,以期共尋解決之道。這個建議本來就極為正確朝解決邁出一大步。

然而,財政部對此提議卻是反應冷淡。不但沒有接受,而且還提出強硬聲明。

針對財政部的表態,部分學者認為其中的問題點並未因此消減,反而於法律關係上無法自圓其說:

一、財政部說明台新金購併保德信自然是台新金的策略需要,不過財政部儘管法院在一審二審都判決台新金對彰銀經營權契約有效下仍遲遲不願返還經營權,導致台新金未能恢復契約原狀,期待落空,以致向金管會承諾賣出彰銀股票,兩者仍有財政部契約不履行的持續性關係,因此台新金在此次出脫持股的損失,自然也難謂完全與財政部無干。

當然是否涉及因台新金被迫出脫持股的跌價損失賠償,仍宜由公正第三方來進行論述,但絕非與財政部無關。

二、財政部對於台新金的投資成本,只在是否包括融資成本上做說明,忽視台新金經營權溢價因喪失經營權而至致的損失,站在第三者角度來看,財政部沒有回應的部分才是真正的重點。

財政部聲稱台新金投資彰銀仍有投資利益,是把加總歷年股息分配,來跟台新金投資損失做比較,而推論台新金仍有投資利益。與一般金融投資評價相比,這個論點似有兩處偷換概念之嫌。

首先台新金二○○五年取得的廿二.五五%股權是包含了「廿二.五五%」的股票及「董事席次過半」兩個部分,財政部一直避而不談「董事席次過半」部分台新金權益的喪失,僅引導大家去談「股票」部分,這是其一。

對於經營權的喪失,台新金因財政部二○一四年毀諾背信強行取回經營權,致當年年底,台新金被迫攤提一四八億元喪失控制權的損失,這點財政部可以說負有信賴保護責任。導致的損失理應由財政部來負擔。但財政部不但不會負擔又只拿股利做文章,這是其二。

財政部說台新金在彰銀的股利足以彌補台新金的投資損失,似乎有違一般性金融評價邏輯。

第一,台新金在彰銀的股利豈能抵充投資損失?

台新金因為投入鉅額資金迅速讓彰銀轉虧為盈,並在台新金主政的九年讓彰銀業務蒸蒸日上,這種經營成果乃得以給全體股東(包括財政部)分配股利,因此這屬於經營後的報酬,所有股東都同樣受益,但財政部卻表示此種收益足以彌補台新金損失,這句話等於告訴台新金用自己經營後該有的彰銀收益來彌補財政部毀約所致的損失,若對照台新金拿同樣的錢去投資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有的可觀股利收入,卻不需有任何損失去彌補,就知道財政部宣稱台新金用自己的股利來彌補自己的損失,法理上、實質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第二,彰銀兩大股東的權益之爭,跟彰銀豈有關係?

前述財政部觀念上的錯置乃是因為財政部一直把彰銀視為「他自己的」,才會以為「他」付股利彌補了台新金的虧損,但事實上彰銀最大股東是台新金,他的股利跟其他股東一樣是自己的,不是財政部的。況且彰銀付給台新金股利是一回事,財政部造成台新金的損失是一回事,財政部一直沒有搞清楚彰銀是誰的,才會有這種要台新金拿自己錢倒貼自己的論述。

第三,對不吃虧退場無法交代。

由此可知,財政部誤解蘇院長的「不吃虧退場」,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政府沒有付出什麼代價去解決台新金的虧損,只是叫台新金用自己的錢彌補自己的虧損,如果這也叫「不吃虧」,那就是要台新金吃「啞巴虧」了,如此說法豈能服眾?

筆者認為,既然台新金與財政部的彰銀控制權之戰,已因台新金的表態而停火,在這收尾的階段,財政部要更有責任感,來實踐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的三點聲明,不但無助於妥善收尾,反而可能令未來的調解無法達成共識。

既然台新金提議與財政部共同委請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協助釐清此等歧異,以期共尋解決之道。這種很中性而彈性的態度,已經為雙方和平協商跨出友善且積極的第一步。就如蔡總統所說的「謙卑、謙卑、再謙卑」,早早伸出橄欖枝,就台新金的訴求慎重考慮,及早會商。台灣是個和平美麗之島,相信只要放下成見,共同協商,尋求解決之道,必定能在將來共創雙贏美好

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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