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向海巡署致敬與期許

7月19日海巡署在台南安平外海截獲屏東籍祥安號,該船試圖偷渡印尼及緬甸非法移工,事後7人確診,其中3人無從定序,但其中至少4人所感染者得確認是傳染力超強(岸巡隊提供)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七月十九日海巡署在台南安平外海截獲屏東籍祥安號,該船試圖偷渡印尼及緬甸非法移工,事後七人確診,其中三人無從定序,但其中至少四人所感染者得確認是傳染力超強、令人膽戰心驚的Delta變異株!試想本案若未能及時於海上攔截,任該等移工進入社區,散到各地,後果實不堪設想。國人記憶猶新,屏東兩例清楚可追蹤的Delta病毒個案,為杜絕其進一步傳播,所花費之人力、物力,造成整個台灣社會籠罩在風聲鶴唳氛圍下,影響之大,眾所皆知,更顯得本案之重要。而海巡人員「杜患於未兆,弭禍於未形」,能將Delta病毒染疫移工防堵於國境之外,海巡人員在此案中不管是幸運矇中或積極防禦,都值得國人給予高度喝采。

於讚揚海巡署在本案成就之際,亦不免擔心「犯罪黑數」。事實上,僅高雄外海,就密佈有三十餘艘此類權宜船旗貨輪,且與台灣本地貨船與漁船形成特殊的往來網絡,伺機而動,相關船舶接觸頻繁,人員亦屢屢進出台灣,今日「幸運」攔截一艘,難保無所遺漏?於舉國風聲鶴唳的防疫中,毋寧是重大漏洞,但此並非海巡任務重點,甚至本案海巡人員,如此防疫功績,未聞有任何鼓勵,「不僅無功,反將有過」,著實令人不解!

或因如此,國人實有再審慎思索海巡署本質與機關定位之需要。事實上,海巡署從二○○○年成立以來,歷任首長或來自警政、或源自於檢察機關,方今則是海軍主導。每一長官皆有其耀人經歷與卓越能力,亦因如此,自然以其本身經驗對海巡署予以定位,從而海巡署角色定位,隨主官而飄搖,莫衷一是。

實證檢視:以警職為首的署內幹部可能會認為,海巡在海上為什麼要執行其他行政機關的任務;以軍職為首的偵防查緝機關,或總著重能在陸地上辦案,以期累累績效;而海軍出身的機關首長,則朝向應如何建造「更威」「更猛」的船艦,將海巡當海軍,整軍備戰。

無庸諱言,過去二十年來的海巡署,時為「第二警政署」、時作「第二調查局」,如今檢視其造艦、經費編排、訓練、人員安插等等,則又轉型為「第二海軍」,初尚否認,今則坦承不諱。然令人感嘆的是:就是無人願意正視當年成立海巡署的真正目的與核心價值:亦即《海岸巡防法草案》第一條之立法說明所明示:「仿效美、日成立整合性功能的海上執法機關」。既是如此,前述該等國家如何定位與定性其所屬的海洋守護機關,恐才是海巡署的真正機關定位。

就美國而言,美國在成立海岸防衛隊後不久,隨即將其定位為「海洋及國境水域警察及巡邏的力量」。縱使在一七九○年代於美國廢除大陸海軍之際,美國海岸巡防隊的前身,海上「船舶查緝隊」(Revenue Cutter Service)曾一度為當時的替代海軍,從而開始展開國防任務的傳統,在一九一五年成立海岸防衛隊後,更是進一步將國防任務正式入法,然在歷次戰爭,包括一次世界大戰、二次世界大戰、韓戰與越戰,戰時負有國防任務的海岸防衛隊,其艦艇從未是海軍武裝等級,亦從未替代海軍從事第一線作戰任務。

至於日本在二次戰後,更是將整部美國《海岸防衛隊法》,配合其內國法制,在《海上保安廳法》中,與美國相同,除明文將海上保安機關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僅限於海上,使其成為「海上犯罪的專責機關」外,同時移植美國《海岸防衛隊法》第八十九條(b),在《海上保安廳法》第十五條明文要求法律賦予海上保安廳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與任務,使海上保安廳在海上行使諸多行政職權與任務。

看到海巡人員在本案中發揮其應有功能,固是歡欣,卻又不免於憂傷,蓋海巡執法機構有其本身獨立價值,暨非扈從海軍而為第二海軍,抑非是第二警政署,過度偏重陸上犯罪查緝,而是做好「海上本分工作」,方能發揮最大的效能,從而為國人提供最佳海域安全保障。貓本來是訓練來捉老鼠的,卻將之訓練去打老虎,結果當然打不贏老虎,甚至連捉老鼠的能力都會喪失。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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