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保護數位性暴力被害人 應快速扣留證據

◎ 杜瑛秋、沈忻儒

日前自由時報報導「畢業前散布女網友私密照 警大生提訟敗訴 退學」,提到警方罕見搜索警大生的宿舍和扣留證據等,對於警方可以如此快速搜索和扣留證據的動作,以防止被害人性私密影像持續被散布的可能性,令人讚賞。如果這樣的快速搜索與扣留證據可延續到所有性私密影像案件,應可大大降低加害人再犯機會,並維護被害人免於生活在被恐嚇威脅、被散布、被騷擾、被公審和被責難的風險。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亦即原則上須持有由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才能搜索,例外情形下,才能在無搜索票時直接進行搜索。例外情形包含附帶搜索、對人或物的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附帶搜索是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等在逮捕或拘提、羈押犯罪嫌疑人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等。而對人的緊急搜索,主要目的在於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進一步對其實施拘提逮捕,因此可在急迫且有明顯事實認為可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進行搜索。對物的緊急搜索,則是為了保全證據而發動搜索,只限檢察官有權發動。同意搜索則是指經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時的情形。

實務上,按照一般程序,被害人因被偷拍錄和被散布性私密影像而到派出所報案作筆錄取得報案證明後,該案件移送分局偵查隊進行偵查,偵查隊再移送地檢署進行偵訊,而被害人或告訴代理人通常等開庭後,才能請求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去扣留證據。這樣的程序對於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是漫長且身心受煎熬的,因為性私密影像未被取回或銷毀下,被害人必須忙於面對可能不斷被散布、請求下架、報警等。

數位性暴力案件是新興犯罪,透過數位散布極快速,而對被害人身心傷害和生活影響也是快速且嚴重的。希望政府重視成人數位性暴力案件儘速處理,以預防犯罪事件擴大,維護被害人權益。

(作者分別為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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