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國《網審法》與台商

◎ 愚工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七月十日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網審法修訂草案》),擬要求擁有超過一百萬用戶個人資訊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時,必須向相關機構申報有關網絡安全的審查。網信辦近日連續發布公告,宣布對「滴滴出行」、「運滿滿」、「貨車幫」和「BOSS直聘」這四個平台實施網絡安全審查即是據此而行。網信辦七月九日甚至再次發布通報,稱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滴滴旗下的另外廿五款應用程式被要求下架;在在凸顯了中國大陸「執法先於立法」的實況。

《網審法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以下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這一條足以說明《網審法修訂草案》並非侷限於「赴國外上市」及「擁有超過一百萬用戶個人資訊」的公司,而是「企業運營信息的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都要納入。至於何謂「影響國家安全」?標準何在?依據中國執法單位「執法為公,服務大局」的政治指導文化,那就充滿了行政裁量的空間,這就帶給企業「一把刀子懸在頭上」的不確定性。

《網審法修訂草案》提供了中國政府職能部門假國家安全之名隨時對你進行裸身檢查的權力,身為台商或將因此洩漏商業機密,進而喪失市場競爭力,甚至被羅織入罪。

面對這樣的環境,台商須超前部署,隨時保護運營資料,才能減少衝擊。

(作者為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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