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貪污判決嚴重失衡 亟待改革

◎ 王昱培

貴報日前報導,涉及「國安私菸案」的兩名特勤人員,分遭法院依貪污罪重判十年多,刑度比立委、議員利用職權收索賄賂的案件為重;另外,詐領補助費的民代也多獲輕判甚至緩刑,致使外界質疑司法「輕縱高官,嚴懲基層」,有損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依筆者陋見,此現象凸顯法律及司法運作的結構性問題,亟待改革;分述如下:

一、貪污治罪條例諸多規範已不合時宜。

現行懲治貪污犯罪的刑罰規範上,在刑法瀆職罪章外,另以特別法訂定貪污治罪條例。此條例頒布於抗戰時期,因唯恐不肖官吏利用戰亂貪污,致影響抗戰,故頒訂嚴懲貪吏的「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因是「治亂世用重典」的產物,諸多規定為達嚴懲目的,不惜侵害人權,如規定犯貪污者,不論身分均由軍事機關審判;到動員戡亂時期修正後,仍有第一級貪污罪最重可處死刑、犯貪污罪者不得假釋等嚴懲規定。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眾多有侵犯人權之虞的條文,如貪污犯不得假釋之規定,即走向歷史,但條例內不合時宜者仍所在多有,如法院重判國安特勤人員「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名,即當時避免官吏竊據未稅物資或引進違禁品釀成動亂而訂之;然時空背景已不復存在,法官以過時條文論罪當今公務員,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實屬荒謬。至於行政部門長久未修正此類條文,顯然怠惰至極。

二、未清楚規範量刑標準,致法官裁量空間未受拘束。

「國安私菸案」中的特勤人員未收取分文公帑,卻遭受重判十年多;相較之下,前立委林益世涉及收賄高達六三○○萬元,更一審卻僅輕判四年十月;台南市議員洪玉鳳詐領助理補助費至上千萬元,卻獲緩刑發落,不禁讓人質疑標準何在?甚至是依照官職位階,越基層判越重?

刑法第五十七條定有量刑審酌事項,只是流於抽象,未具體依據條文所列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事項明訂刑度級距,致易發生不同法官對犯罪情節類似的案件,量處刑度卻天差地別。現今司法院雖已針對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等罪名建置量刑資訊檢索及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然而並無從拘束獨立審判的法官;改善之道,應是仿效英美國家設立「量刑委員會」,提供科學化、結構化、具法律強制力的準則,以拘束個別法官量刑空間,達成一致、合理與公平。

三、大法庭對貪污認定應統一法律見解。

二○一九年七月間,台灣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期藉由十一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見解分歧使同樣情節個案獲致不同判決結果。而法官對貪污的認定往往見解歧異,導致判決結果大相逕庭,如前總統陳水扁與林益世涉貪案,都因一二審法官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間分採不同見解,致使刑度迥異。既然大法官制度已上路,應就貪污行為究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統一見解,以避免見解分歧致量刑差異,導致司法判決的不安定性,有損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

(作者為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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