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相驗人員先打疫苗的理由

◎ 吳景欽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十五日,將司法相驗人員改列疫苗施打的第二順位,但南檢已於十三日超前部署,更有質疑其檢察長,既非相驗人員為何仍施打,致遭告發涉嫌公務員詐取財物罪。而會引發如此爭議,根源在於目前的猝死案例是否全該司法相驗?

人若病死於醫院,依醫療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是由醫院開給死亡證明書。若是到院前或轉診前死亡,則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由原診治醫院根據病歷及檢驗屍體後,開給死亡證明書。而若病死於家中,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由家屬向當地衛生局繳交一定規費、由醫師檢驗屍體後,開給死亡證明書,此稱為行政相驗。

至於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應報請檢察官為檢驗,以查其是否為他殺,此稱為司法相驗。而依此條文第二項,檢察官亦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為相驗,甚至若無犯罪嫌疑,也可調度司法警察會同法醫、檢驗員等行之。

雖然行政與司法相驗看似截然兩分,但於現實面,卻非如此。以目前在家猝死之情況,因可能是染肺炎死亡,自應由衛生局為行政相驗,且無論是醫療專業與防護裝備,也屬最適合的檢驗機構。惟是否為染疫身亡,於第一線執法者即警察來說,實難從外觀判斷,致陷入到底該通知衛生機關、抑或檢察官之困境。尤其在疫苗全面開打後,所發生猝死之情況,既可能是染疫而死,也可能是與打疫苗有關的非病死,就使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更趨模糊。

在疫情指揮中心尚未有統一規定,僅針對雙北猝死案件要求全面PCR檢驗外,就會出現各地方做法不一,甚至以司法相驗優先的現象。這必然使檢察官、法醫、檢察事務官等,因此暴露在染疫的高風險中。

故讓擔任司法相驗的第一線人員成為優先施打對象,實屬必要與必然,這實不能解讀為特權。而基於檢察一體致對檢察官有指揮監督之權的檢察長,能否稱為防疫重要官員,就待權責機關認定。至於面對猝死,到底該為如何的相驗程序,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更應儘速且清楚地畫出一條界線。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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