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寫錯一個字的代價 論民法的「錯誤」

◎ 廖緯民

您會因為寫錯一個字,而家破人亡嗎?在號稱民主、人權與法治的台灣,會!

據自由時報今年3月14日的特別報導:吳姓男子去年到士林地院投標位於台北市天母的一間法拍屋,欲出1243萬6000元標下底價1233萬餘元的凶宅,填寫投標書時,卻誤植為2243萬餘元,結果多出1千萬標下房屋。吳出價偏高,得標後扣除已繳的250萬餘元保證金,還要繳交1993萬餘元尾款,吳繳不出,250萬餘元被沒收;法院重新拍賣,由游男以1442萬餘元得標。由於第二次拍賣僅1442萬餘元,低於第一次拍賣的2243萬元,吳還要補繳801萬餘元給法院,加上被沒收的保證金,總計損失一千多萬元。月收入約6萬多元的他要養全家,這個錯誤不僅造成家庭失和,全家生計也陷入悲慘境地;吳因此提起「確定買賣關係不成立」,盼法官能撤銷原拍定。基隆地方法院四月8日審結,判決吳敗訴。吳另外尚須負擔高達20萬9472元之裁判費、再加律師費。

外界不明究裡,可能揣測有何重大惡行或奸計?其實,吳男真的只是寫錯了一個字。報刊上未見論及的,是吳男的真實原意確是「12,436,000元」(判決文中本院之判斷之二之1);至於總價欄位記載之「貳仟貳佰肆拾參萬陸仟元」,法官也認定其係錯誤。接下來,法官在「本院之判斷」下不足五千字的判決文中,以超過三千字論證吳男之過失情節。雖然用心細膩、處處可見,但是卻難認其合乎法制宏旨。

民法上何謂「錯誤」?錯誤一字繼受自德國法的「Irrtum」,原意是「意識迷走」,不在理性文明之範疇內。在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之前,其法律效果一直是直接無效;1896年之後,薩維尼納入心理學觀點的錯誤理論,將之從契約提升至總則、並修正為得撤銷,以緩和當事人間的緊張狀態。其後,再採納耶林的理論將賠償責任限制在信賴利益之範圍內。簡單說,錯誤與民法制度存在本質性的衝突;法律僅從有限的利益衡量上處理雙方損益。就本案,既是錯誤,吳男自然可以撤銷契約,這是他對事實的天賦權能:沒有的事就是沒有!法律制度如果竟然可以剝奪其此項權能,那必然是不尊重人的法律。過失云云,不能否定自由意志與自主決定的契約本旨。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的過失要件(即本案最關鍵的法律議題),來源不明、歷來動盪,應稱惡法。最高法院似乎也藉著要求重大過失,來限縮否定撤銷權(參照88年度台上字1892號判決)。

至於吳男就對方的損害必須負起什麼賠償責任?依照德國思想,孰能無錯,那就賠償至信賴利益(消極利益;頂多就是一些手續費與短期投入之成本)。在我國,法拍規章中的沒收保證金與賠償差額,加總後遠超過履行利益(積極利益)。這般嚴酷,是否也顯示我們文化中對待錯誤的不寬容、甚至殘忍的質素?

接下來,吳男就像一隻斷了二條腿、卻奮力自救的老鼠,在司法迷宮中繼續撞出可能要命的腦傷。每一步都將是撕心裂肺的痛楚。哀哉,台灣法;悲矣,台灣人。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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