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交通違規「微罪不舉」芻議

◎ 黃瑞培

近幾年來,各縣市交通違規檢舉案件迭創新高。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數,自二○一六年的一五三萬件,已逐年攀升至二○二○年的五九八萬件;其中,台中市近五年來更暴增近三十倍。

檢舉氾濫,也衍生出亂象,「檢舉達人」變成「正義魔人」,引發眾怒,時有所聞,公務機關也不堪其擾。可是,當立委連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增列「先給予勸導…再犯者,即予舉發」,卻又引發「放水」訾議。顯見民眾對於現行交通違規檢舉制度,看法仍莫衷一是。

交通法令多如牛毛,不同條文之間也常在同一時空出現扞格;駕駛人面對瞬息萬變的路況,必須迅即做出反應,違規在所難免;以往無人舉發,倒也相安無事。然隨著有攝錄影功能的智慧手機及行車紀錄器普及,檢舉變得相當容易,彷彿人人皆是守護行車秩序的眼線,甚至只要看不順眼就提出檢舉;更糟糕的是,有人把公權力作為挾怨報復的工具,被檢舉人若心生不平憤而展開「報復性檢舉」,形成惡性循環,難怪案件層出不窮。

違規行為固然不可取,但輕重有別,刑法都有「微罪不舉」,一些小小的交通違規卻是非罰不可,甚且在裁處過程中,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間,往往處於不對等狀態。以舉證為例,雖然訂有明文規定,檢舉必須在違規行為終了後七日內提出,但執法機關忙於處理大量的檢舉案件,從受理、調查到完成舉發,動輒需要一個月的時間,當被檢舉人收到罰單時,對其有利的事證也都早已滅失了。被檢舉人不服裁罰,為了幾百、千元罰鍰,又提起訴願、訴訟,更是勞民傷財!

筆者建議,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若違規行為屬於法定最高罰額三千元以下之態樣,只要現場未發生事故,執法機關就直接援引行政罰法第十九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規定,不予處罰。讓執法人員得以喘息,也讓社會重新恢復冷靜!

現行違規記點方式,仍可酌予保留,以利駕駛人知所警惕。至於檢舉的事證,則由主管機關彙整常見違規態樣,作為爾後交通安全宣導的主題。

(作者為高階醫管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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