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天鳴
一一○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原民運),日前在宜蘭圓滿落幕,對於兩年一度的原民運,儼然已成為原住民族社會的大事,為讓本項賽事更具公平性,原民運參賽資格應增列族語能力。
首先,根據原民運之競賽規程,其中參賽資格只有戶籍及年齡之規定,若能增列選手族語能力合格之規定,相信更能提升本項賽事專屬於原住民族之公平性。
再者,國內針對有關原住民族升學優惠、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考及公費留學考試,均有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規定,凸顯取得族語能力認證之規定,在相關的技術層面,已經非常成熟,並且是讓原住民族社會所認可之方式。
最後,各級地方政府近幾年來對於原民運相當重視,更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發放為數不少的獎勵金,用來鼓勵成績優異的選手及有功之教練。前項之舉措,應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精神,要求受益人出示具備族語能力認證也不為過。
綜上,為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搶救瀕危之原住民族語言,讓原民運更貼近原住民族社會,建請教育部在一一二年起之原民運,應要求選手報名時須提出族語能力認證之及格證書,作為參賽資格之依據。
(作者為明新科大兼任助理教授,前台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