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議長詐領助理費案 關鍵在是否「公款私用」

◎ 羅承宗

高雄市議會議長曾麗燕日前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遭檢調依貪污罪被告身分傳喚,後裁定兩百萬元交保。十幾年來,地域不分南北,民代不分黨籍,類似案件層出不窮,令人唏噓。

就法院判決實務來看,所謂民代牽涉「詐領助理費案」,其基本行為態樣係地方民代先以不實的「人頭」提報為助理,俟將助理費領出後,再由其逕作其他支用分配。只是要特別明辨的是,倘地方民代相關行為是屬於「公款私用」,其目的大抵在於滿足私慾、中飽私囊的話,理當遭到法律制裁,選民唾棄。例如臺北市前議員秦儷舫涉嫌於二○○九至二○一四年間,利用胞姊與兄嫂等當人頭詐領助理費,不法所得共計兩百餘萬元,並將錢用於繳交房貸、買預售屋、添購家用等私人用途,即為適例。另外,今年三月新北市議員曾煥嘉案,係將助理費撥付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而是在曾煥嘉所經營的水族館任職,作為其應給付員工從事私人養魚業務薪酬,亦屬「公款私用」典型。

惟倘若民代相關行為係屬「公款私用」,尤其是用「人頭助理」領出的助理費,事實上卻仍用以支應其餘「實質助理」的相關人事費用,整體而言乃係「取之於公、用之於公」,參照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所揭示的「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相關行為尚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綜整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相關報導,案情僅止於不實申請助理補助費部分,並未進一步論及資金流向有無「公款私用」情事。本案若屬「取之於公、用之於公」,則有待法院謹慎明辨,不應動輒以貪污嚴刑相繩。畢竟地方民代還有為民喉舌、反映民意的神聖任務,不應遭司法權過度侵擾。

(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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