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民進黨何時要修《農會法》?

◎ 王洲明

一黨專政期,農會幾乎全由國民黨掌控,在野黨一再抨擊《農會法》層層間接選舉無法反映農情;歷經政黨輪替,農會漸由藍綠山頭分食共治。以這次選舉後為例,嘉義縣十七鄉鎮,有十五個農會被綠營掌握

《農會法》在政黨與派系蹂躪下,雖經廿二次修法,卻越修越退步。以總幹事候聘資格為例,增修第廿五條條文前後共十二次。檢視該條文一修再修內容,全為黨派角頭量身打造。在政黨與山頭蹂躪下,整部《農會法》滿目瘡痍,忘卻改造目標,理想也早拋九霄雲外。

雖然《農會法》規定,由會員「單記」選出會員代表、再由會員代表「連記」選出理事。理事互選理事長。理事會遴聘總幹事。

矛盾的是,各鄉鎮市農會總幹事的遴選,早在去年底即已完成,且幾乎都是同額候聘。理事會僅能依據上級核定的績優總幹事聘任之。不少農會的理事、監事、代表,都是總幹事所敲定、且安排同額,所以今年二月廿一日的農會代表選舉,只是跑跑龍套,根本毫無意義。

各項公職選舉的學經歷限制早已廢除,然參選農會各項選任人員,尚有諸多學歷、經歷、年齡等限制,大開民主倒車。

針對上述缺憾,簡單兩建議:

一、目前理事係間接選舉,易遭黑金介入,故應廢理事會,並將權限移給會員代表會,且將總幹事改由會員直選。

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均已廢除學經歷限制,凸顯《農會法》的規定是落伍、不合時宜,故應鬆綁與簡化參選辦法,並徹底排除假農民,讓真農民掌握農會。

擁有立法院絕對多數席次的民進黨,不要因少數綠營山頭的利益,而忘掉長期以來對農民改革的承諾。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臺中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召集人)

雲林經驗 修法刻不容緩

◎ 張勝智

全國各級農會改選泰半已完成,雲林縣虎尾鎮農會因過程有諸多不合程序正義及法規情事,新理、監事迄今難產,凸顯現行《農會法》《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的缺陷與不足。農會成立宗旨係為服務廣大農民,而非臣服於地方派系,唯派系是從,為避免農會成為派系禁臠,修法刻不容緩。

《農會法》第廿一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花生契作及收購是虎尾鎮農會非常重要的業務,審視目前該會部分理、監事成員背景,包括理事長在內都與花生業務有密切關係,雖無直接掛名,但妻兒、兄弟均是相關企業負責人,自家就是花生盤商無庸置疑,顯示此法條對於利益迴避的問題缺乏嚴謹規範。

對此缺漏,立法院袞袞諸公可討論增修條文擴及理監事的配偶、一等姻親、一等親及二等親等,或由農委會事前防範,研議在理、監事登記候選資格審查時,就排除配偶、一等姻親、一等親及二等親經營和農會有競爭性的社團、企業及營利事業者的相關準則,避免類似亂象再發生。

其次《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列席。」其中資格審查由理事長召集,這也是虎尾鎮農會此次改選過程多所風波的主因,因為現任理事長登記成為下屆理事參選人,加上對立雙方陣營競爭激烈,理事長以審查小組召集人之姿,不惜違逆有關法令規定,強勢運作以資格問題刷除敵對方的參選人,理監事參選人兼任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召集人,明顯球員兼裁判,這樣的「惡法」,更是不可不修。

最後要探討的是縣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雲林縣政府身為地方主管機關,非但未能秉公處理、依法行政,反而一味地偏袒、掩護理事長種種違法行為,農委會卻只能柔性勸阻,毫無強勢作為可以撥亂反正,如果不能引以為鑑,儘速提出能有效匡正地方政府脫序的做法,未來不無引發其他縣市起而效之的負面影響,如此一來,還要農委會何用?

(作者為雲林縣前北港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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