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311核災十年訟未了

◎ 吳景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所屬福島核電廠,受到巨大海嘯衝擊而發生輻射外洩,並造成周遭居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重大損害。只是許多避難他地的福島居民,對東電公司與國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皆仍在艱難中進行,並得步入下一個十年。

在三一一核災後,許多避居他鄉的福島居民,相繼對東電公司與國家提起損害賠償的集體訴訟。而依日本原子力損害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於核災的損賠,雖採無過失責任,卻排除異常天災地變所造成損害之情況。惟所謂天災地變,到底要至何等程度才叫異常,實難有客觀標準。故如三一一的地震與海嘯乃百年所罕見,若認是異常的天災地變,就在無形中,使東電公司與國家該負起的重大疏失責任,因此被抹滅。

即便先撇開異常天災的問題不談,在日本原子力損害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亦採取集中責任,即將損賠責任直接歸屬核能電廠的所有者。這是因日本電力採私有化,所有核電廠都非屬國家經營,故一旦發生核災,就被當成是製造物瑕疵所造成之他人損害來處理,以致應由設置核電廠的私人公司來負責。尤其如三一一海嘯高達十五公尺,實無以預見,故就算事前窮盡一切防護手段,結果仍會發生,似不應由國家來賠償。只是面對核電廠這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設備,國家如何能免除監督的重責大任,甚至在三一一核災後,日本政府的種種措施,也難逃延遲與疏失之指摘,若因此規定而免責,如何能向受難者交代?

目前對東電公司與國家請求賠償的集體訴訟約有三十件,且因侵權損賠的十年請求時效將屆之故,數量仍在增加,對東電公司必須賠償的判決,雖屬一致,但對國家是否亦須賠償,卻屬分歧。惟在去年十月與今年二月,日本東京高等法院接連做出國家須連帶賠償的判決後,即便尚未確定,卻帶來一絲曙光。

就三一一核災的被害人及家屬來說,對東電公司與國家所提之訴訟,不是為了金錢,而是在追求真相與正義。畢竟,再多的賠償,都喚不回逝去的生命。更值得深思的是,面對重大核災損害的難以回復,不管是日本或台灣,都得思考核能發電的必要性。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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