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模擬性愛又如何

◎ 陳金萬

模擬性愛怎麼了?模擬性愛就是猥褻行為!舊約聖經的雅歌也有許多模擬性愛的經文描述,以色列人曾把它列為限制級作品,禁止年輕人閱讀。台灣的「道德警察」是不是應該仿效以前查禁母語聖經的做法,去全國各地教會查禁聖經,以免國情不同引起傷風敗俗的事情發生?

藝術與色情往往是一線之隔,我們應該把界定的工作交由警方和法官來處理嗎?這樣會不會落入自由心證的陷阱,有人認為粗鄙可憎,有人卻認為無傷大雅?結果,幸運的人無罪釋放,倒楣的人破財消災,倒楣又貧窮的人被警察抓去關。還是,我們可以透過修法,讓他們卸下道德裁判的責任,還給社會免於性恐懼和道德壓迫的自由?

近日台中夜店豔舞風波最值得深究的法律問題,不是外籍舞者身著膚色緊身衣的演出,是否有違反三點不露的技術犯規之嫌,也不是三人模擬性愛的舞蹈動作,是否引發性慾及妨害風俗的問題;畢竟,在法律定義不明的情況下,是否構成猥褻的行為標準,都是見仁見智的事。

重點在於店家有無做好禁止觀眾攝影、錄影及轉傳表演內容的規定,以保護舞者的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不被侵犯,這才是癥結所在。況且,無論它是表演藝術、還是通俗娛樂,它就只是一場表演;只有入戲太深的人,才會搞不清楚舞台表演和日常生活的區別。

店家做好著作權管理,才能讓演出專屬成年觀眾所獨享,也讓當晚的高潮與爭議都在演出後平息,而不會在網路引發臆測和流言,徒增後現代網路傳播的困擾,最後導致自己惹禍上身。線上批評和反對者大多是不在場的人,舞者因此吃官司不是很冤嗎?到底誰才是真的受害者?

過度性化和壓抑的社會都有問題;但是,它應該屬於教育、文化與社會協商的範疇,不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來替代道德的任務。台灣經歷過二二八、白色恐怖、美麗島和鄭南榕事件,創作自由和言論自由得來不易,而道德警察的存在,就是對台灣民主與自由最大的諷刺。

請警察和法官高抬貴手,不要為難白俄羅斯的年輕人。在他們未曾經歷東歐鐵幕的禁錮年代,就先經驗台灣「警總再現、威權遺緒」的恐怖,這對台中市府聲譽和台灣國際形象都不是一件好事。

(作者為藝術評論人,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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