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習慣性輕判?

從羅文山案看司法系統如何處理涉中國安案件

◎ 吳哲文

報載,退役陸軍中將、「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前任會長羅文山,因收受中國政協香港籍委員許智明等二名港人四次共新台幣八三八萬餘元捐款,並將其中一百萬元匯入其個人郵局戶頭,經一審判決有罪後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其「八十五歲、無前科,且長期服務於軍旅」,改判其二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七十二萬元,並沒收該筆八三八萬元獻金,仍可上訴。這份判決可以稱得上是近年來台灣司法系統輕判共諜的縮影,引起社會撻伐實屬正常。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刑法第五十七條則規定量刑須在行為人責任的基礎上,考量該條所列舉的十款情形來做增減。問題是二審合議庭減輕其刑的事由,行為人現年八十五歲,適用刑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得減輕,無前科則是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量刑應審酌情狀,但為什麼「長期服務於軍旅」在收受來自中國香港籍全國政協委員的獻金案中,會是減輕事由而非加重事由?

曾任軍職、官至陸軍中將退役的人,長期受有反共等思想教育,即便他退役,仍然獲有源於台灣人稅金、由國家所給付的退休俸及福利,請問對於他課以更高的注意與忠誠義務有什麼不對?當其違反義務的時候,為什麼不是從重量刑?而且收受來自敵國公職的政治獻金還能易科罰金,即便在其他也被認為輕判的共諜案亦是罕見案例。

立法院自前屆以來,在多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下,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刑法外患罪等相關配套法制的修法,也完成反滲透法的立法,目前正在準備境外代理人法的立法程序,整體來說,法律上的破網比過去馬英九八年時代縮減許多;檢察系統對於偵辦國安案件也普遍積極,高檢署不僅將國安案件列為四大工作重點,也正強化偵辦該類案件機制,以期更周全的發現各案關聯、及時偵破大案;但只有司法系統對於共諜之類國安案件有長期輕判的趨勢,甚至還發生堪稱解嚴後最大規模共諜案的鎮小江案中,不僅主嫌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涉案二名空軍軍官也因所謂自白有瑕疵、罪證不足為由遭高院判處無罪的情況,再加上這起羅文山案,輕判案件不斷疊加,不僅無法善用法律工具、嚴重打擊檢方士氣,同時也對潛在的中國間諜產生鼓勵效果,怎麼看都對台灣的安全相當不利。

希望這些法官能夠想起類如越南共和國亡國後、或中華民國遷台後原本在中國的司法系統,遭到該國共黨政權清洗的歷史教訓,引以為戒。

(作者任職文化產業,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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