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立院速審私校退場條例

◎ 陳添丁

教育部日前公布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未達六成校數較一○八學年倍增為十二校,加上學測報名人數再創新低,顯見少子女化衝擊已為不爭的事實,因此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的立法刻不容緩。

回顧立法歷程,行政院一○六年即將「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該條例具高度爭議性,經一讀辦理公聽會及法案詢答後便無下文。現因新國會屆期不續審,行政院遂於一○九年重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就名稱觀之,已向下延伸至高中階段,並採直球對決,少去轉型,挑明退場,可見此其迫切性。爬梳近來各界爭論,歸納如下,希籲請立法院加速審議:

一、法制程序:有論者稱行政院版與教育部版條文不同,似有政策轉彎之嫌?實為誤會。部版僅代表單一部會觀點,行政院高度則屬跨部會審議,政策思維礙難求一字不改,君不見賴清德前院長初任時甚至將教育部版退回再議,況法案亦會隨公聽會或輿論走向歷次調整,是以總歸只有函送立法院版本方為行政機關最終立場。關鍵在這些轉折,行政機關能否清楚對外說明。

二、退場指標:參照日本經驗,退場指標亦爭議不斷且多次修訂,目前是以八項財務指標作為判斷基準,將學校劃分為正常、即將發生困難、經營困難及自立再生極度困難四類型。反觀我國新版退場條例則以財務及教學品質作為衡量向度,不見前版原有「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註冊率未達六成」之指標,推敲其原因恐因屢有爭論為何以該學生數為準,且註冊率因寄存制度而存在操作空間,因而刪除。惟合理指標該如何訂定,確有討論空間。

三、偏袒私校:綜觀教師團體對該條例最大批評在於官方迴避改派公益董事及校產歸公,對照前版退場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設計,要求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產信託,且主管機關可派公益董事進駐,新版則不見。按教育部說法,新版退場條例定性屬私立學校法的特別規定,故未規定事項回歸該法,方有退場條例乃是使私校退場管制架構更為完整之說法。

眾人皆知退場條例的必要性及急迫性,惟因對該條例想像之不同,致立法進程停滯不前。立法院作為多元民意匯流之處,期待各界均可透過立委具體條文建議併案納審,儘速完成三讀,以兼顧高教資源合理配置及師生權益之保障。

(作者是教育行政人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