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成電子圍籬2.0就沒問題嗎

◎ 吳景欽

在元旦假期,衛福部啟動所謂天網系統進行防疫,並因此於五月天的演唱會抓到違反自主管理者,惟因名稱與中國天網系統相同,以致遭質疑是否對全民監控。衛福部雖立即更名為電子圍籬2.0,且堅持其有法律的授權,但無論為何,問題仍在於傳染病防治法的授權是否夠明確。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基於防止傳染病擴散,衛福部可為強制治療、隔離或其他防疫的必要措施。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依對象分成居家隔離、健康關懷、健康追蹤、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觀察等五項措施進行管制。只是隨著管制的人數增多,傳統以人力或電話查核的方式,就顯得力有未逮,必得藉助電子監控的科技來輔助。

依目前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分為兩大類型。第一類是出現於性侵害防治法第廿條第三項第七款,即對性侵害的假釋或緩刑犯,於獲得檢察官許可後,得施以電子監控。第二類是出現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即對停止羈押的被告,為防止其逃亡,由法官命為電子監控。至於此兩種類型的電子監控,都採取GPS定位系統,係屬全天候的監控模式。

惟新冠肺炎的防制,因對象並非被告或受刑人,故這類運用於刑事司法的高密度之GPS監控,必不能被沿用,致僅能利用電信業者所設置的基地台,就近鎖定須自主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得知其是否逾越禁令。而因此種監控系統只能得知受監控者是否擅自外出,卻難立即得知其至何處,故此次天網系統,即是由被動轉成主動監控,即藉由各處基地台的連結,更進一步得知違反防疫命令者,是否進入特定領域,如五月天演唱會。

故天網的啟動,雖尚非屬全天候監控,卻已逐漸接近GPS定位,以致會產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是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僅空泛授權主管者得為防疫措施,卻無任何電子監控之明文,就易生恣意與專斷。故立法者就得儘速修法明確化,並規範此等監控所得資料,不能為防疫目的外之使用,以及銷毀年限等。惟有如此,才能免於侵害人權之質疑。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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