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台北政經學院」都是怪胎

清華大學學生透過學生議會連署抗議「台北政經學院」設立的正當性。學生質疑的是:①「政經學院」到底屬於清大還是與清大平行?②清大校長賀陳弘口中的「第十一個學院」的正副校長,一個出自台大的朱雲漢,一個出自政大的蔡中民,到底有沒有依清大聘任規則行事?③「政經學院」董事長黃煌雄自詡為「校中校」,但學生議會卻認為是「校外校」、是寶佳集團基金會在清華圈下的「租界」,擁有學校不能干預的「完全自主權」。退一萬步說,即使沒用到教師名額、經費,但學校名器豈可隨便給人用?校舍豈可隨便佔?就算走完教育部與學校當局的程序,依然有竊鉤之虞。

清大學生不滿「政經學院」進而要求解決;這裡要給清大學生按「讚」!可以對比的是,為什麼剛成立的「人權委員會」形同橫柴入灶,成為監院「院外院」,卻沒人覺得怪怪的?

台灣要成立「人權委員會」絕對沒話可說,無論是不是為符應聯合國通過的「巴黎原則」,達到「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之目的;但不容玩法弄法。「台北政經學院」據稱學步英國政經學院來造就政商精英,當然也無可置疑。但「費邊社」社會主義者建立「政經學院」,沒有借公立大學之殼上市,也沒有揩國家油水。

法治國重視程序正義,即使目的正當,但手段/取徑有瑕疵或扭曲,就破壞目的之正當性。「政經學院」與「人權委員會」都是怪胎。

監察院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在常設七委員會外可設「特種委員會」;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自與七委員會並列。然而不然,監院又為「人權會」量身定作「人權委員會」條款,立院特別為此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人權會組織法」遂與「監察院組織法」打對台,此其一。「人權委員會」有「國家」頭銜,是大於、小於或等同監院位階?此其二。「國家人權委員會」放在監院,依法「各委員由監委分任之」,但人權委員會委員由總統提名後,並未嚴守「分任」規定,「一枝紅杏出牆來」,逸出監院規範,此其三。現在「人權會」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明明已有「監察法」,為何要另立專法?此其四。監院權責明載憲法,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據說與「人權會」溝通時怒而拍桌,認為「職權行使法草案」擴權、違憲,退回草案,此其五。

一盤設計好的「人權」大戲因此凸槌,令出蔡英文的「人權會」,竟被執政黨的國會打了回票,多麼驚悚。其實「人權會」從總統府「轉進」監院,入手就錯,終而一路錯到「違憲」。

五權憲法體制是僵化封閉架構,無法安置合乎「巴黎原則」的獨立「人權機構」;在不可能的情況下硬闖;這種便宜行事、橫柴入灶的妄為心態,與清大設「政經學院」沒有不同。

「政經學院」成為教育部燙手山芋,「人權會」則成為「國家」級的燙手山芋。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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