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妻子墮胎不須丈夫同意?

◎ 陳清龍

據自由時報報導,國健署將把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修改為不需配偶的同意,以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但當修法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的同時,也將對配偶的權益及家庭帶來瓦解的衝擊。

婚姻是男女同意締結相互的親屬關係,建立家庭意味著婚姻的內涵是兩人共同的討論經營,尋求家庭的共識。一旦修法通過,父親將被從這參與、討論、決定的過程剔除,婚姻的一體性、共同承擔的約定被否定,孩子的生命權在母親的一念之間。

若通過這項法律,也讓家庭處於一個更脆弱的處境。在主張性權、通姦除罪的現今台灣社會,這項法律將為因外遇懷孕的墮胎提供保護傘,因為婚姻不再強調互信,身體的自主才是婚姻關係中的最大神主牌。

支持修法的人提出,懷孕對婦女的健康有較大的衝擊,也讓面臨家暴、外遇的婦女有自決的權利。然而拓寬墮胎合法性並非唯一方法,當我們考量婦女健康衝擊,卻忽略墮胎對婦女身心風險;同時,面對台灣年年攀升的離婚率,愈來愈多的孩子在不穩定的家庭中成長,心理和情緒難以得到支持,這從前陣子大專院校學生接連發生自殺事件可見端倪。

是以,我們的立法更應朝向穩固家庭政策,例如建立婚姻協談的系統,幫助婚姻遇到瓶頸、面臨離婚的夫婦,獲得來自第三方的協談、支持。當婦女面臨家暴、外遇的衝擊,法令提供她墮胎的選擇。但我們是否完善其他的社會資源,讓婦女在能夠獲取足夠資源情況下,也有選擇生下孩子的權利?

在少子化的國家危機下,我們的法律不當只思量為符合國際公約,以消除歧視為名,而拓寬墮胎的合法性,讓家庭的穩固遭受侵蝕和瓦解!反而應當推展支持、維護家庭價值的政策,提供婦女面臨家庭危機時有足夠的資源與支持,讓修法朝向保護家庭,而非在解構家庭與破壞人倫的路上邁進。

(作者為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