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弱勢者訴訟權保障 司法院應全面正視

◎ 陳冠甫

司法院院會於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之一修正草案並且發布新聞稿:「貧困的兒童、少年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於官司結束後,本應受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免還或少付。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筆者參加本件原因事實之釋憲聲請,對於司法院願對不受理決議案件個案,提出制度上的修正,本應肯定,然查:

一、本條適用對象僅限兒童或少年:修正立法理由載以「惟受救助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宜許其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何以非兒童及少年則無適用?區別理由何在?難道成年人受有訴訟救助,而負擔訴訟費用導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就不適用嗎?黃昭元大法官於該案中的不同意見書,即提出若不論人民無資力程度,以及訴訟敗訴之理由,一律性受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容易造成人民訴訟權保障不足。據此,該草案卻僅以兒童權益保護作為立法理由,而對其他成年弱勢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未置一詞。

二、我國目前並無國庫負擔訴訟救助費用之規定:訴訟權保障範圍不是只有保障受訴訟救助者在確定終局判決中獲得勝訴者為限,而是保障弱勢者(應該說全體國民)有利用法院公平審判之機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二項規定,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而非採國庫負擔原則。為保障無資力者之訴訟權,個案經濟上極度弱勢者,訴訟費用應由國庫墊支,本次修法捨此未為,反而須聲請人主動聲請減輕或免除,殊為可惜。

三、系爭聲請減免訴訟費用除斥期間過短:該草案第二項為使訴訟費用之徵收程序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之期間加以限制。若聲請人如未遵期聲請,即生失權效果,法院應予駁回。但聲請期間自法院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確定後,僅有三個月,若有住居所不明或無從通知之情況,是否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送達程序起算裁定期間?此部分條文立法理由宜再行斟酌說明。

四、綜上,司法機關若不全面性檢討訴訟救助制度,無異於將因司法社會救助制度功能不足,使得訴訟救助美好本意淪為泡影,不可不慎。

(作者為律師,本案共同釋憲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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