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查辦蒜頭囤積 三法伺候

◎ 顏廷棟

國內蒜頭價格飆漲,本月盤商產地交易價格每公斤高達三三三.四元,幾乎是今年初的三倍,導致小吃店、家庭主婦買不下手,已然影響到國人日常民生需求。

此波蒜頭價格非常漲勢,有無涉及人為的囤積哄抬價格行為?公平會表示:如查獲蒜頭盤商有聯合操控市場供應量及價格的事證,影響產銷秩序,則屬違法聯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五千萬元罰鍰。

聯合行為的處罰看似很重,其實要認定違法有相當困難度。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成立聯合行為必須同業有共謀操縱市場價格或數量等「合意」事證。不過,同業共謀大都在密室裡,彼此利害與共,對外守口如瓶,因此公平會不易取得直接或間接聯合行為的證據。

比較之下,農委會身為農產品主管機關,相對容易處理蒜頭囤積哄抬價格問題。依據《農產品交易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只要認定有壟斷、操縱農產品價格行為,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雖然,這三十萬元罰鍰,遠低於違法聯合行為的五千萬元罰鍰,不過,農委會不必查獲同業聯合行為的「合意」事證,即可即時認定違法,執法效率超過公平會。

處罰囤積哄抬民生物資,除行政罰鍰外,還有《刑法》第二五一條妨害農工商罪的刑事制裁;若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蒜頭,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罰金。事實上,報載調查局已在雲林縣查獲蒜商倉庫內高達一五○公噸的蒜頭存貨,疑似有囤積哄抬蒜頭價格的犯行,目前檢調機關正查核相關帳冊,確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發動刑事調查程序,確實可以有效遏止蒜頭飆漲歪風,但是基於勿枉勿縱及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如何認定本條犯罪「意圖抬高價格」的主觀犯意、「囤積」數量的客觀違法標準,司法機關應該有明確的宣示。

最後要呼籲的是,刑事案件要求的事實證明程度高於行政法案件,司法機關若認定本案尚未成立妨害農工商罪,農委會仍應介入調查涉案行為是否違反《農產品交易法》行政規定,如此完善建構先刑事後行政的法制規範體系,才能確保民生需求的正常供應。

(作者為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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