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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酒駕零容忍 佛心判決惹議 3殺人犯 酒駕免刑?!

在「酒駕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下,屏東地院判3起殺人假釋犯酒駕免刑引發爭議。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中市警一分局提供)

〔記者李立法、社會新聞群組/綜合報導〕假釋中的更生人若犯了小錯又觸犯刑責,依現有刑法規定,須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將來更難重返社會更生,因此有佛心法官為了讓這類罪刑不相當的被告免於被撤銷假釋的命運,只能予以免刑,法官在情與法間擺盪,民眾質疑有殺人犯違反假釋規定,卻被法院網開一面,這樣的判決公平嗎?

屏東鄭姓男子因殺人案服刑十七年後獲假釋出獄,卻在假釋期間酒駕被逮,法官認為鄭男出獄後積極更生,若受有期徒刑宣告,將回牢籠執行二十五年殘刑,日前予以免刑,這是屏東地院近十個月來,第三起殺人假釋犯酒駕獲判免刑案例。

屏東地院3起判決 民眾質疑不公

鄭男因犯下殺人案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年入監服刑、二○一七年獲假釋出獄,今年四月間在林邊鄉騎機車自撞受傷,被警方查獲酒駕,檢察官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聲請簡易判決,屏東地院簡易庭調查,鄭男出獄後至今除該起酒駕案,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目前在一家造景公司工作,自力更生。

法官:撤銷假釋 需服25年殘刑過苛

法官認為,鄭男酒測值○.二八毫克,自撞未肇事,縱以最低刑度二個月依減刑條款減至一個月,鄭男仍得依法撤銷假釋,入監執行二十五年殘刑,恐加深其將來重返社會更生難度,實有過苛之憾,念其犯行輕微,對治安影響不大,加上犯後同意捐款六萬元給慈善團體,足以獲取教訓,故免除其刑。

今年五月,殺人案的方姓男子假釋期間因酒駕被抓,屏東地院簡易庭予以免刑;去年十二月底,同樣是殺人案假釋出獄的吳姓男子,假釋期間也因酒駕被抓,屏東地院簡易法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但二審的屏東地院認為吳男假釋期間積極更生,若因此被撤銷假釋,顯有罪刑不相當之處,逆轉予以免刑確定。

部份民眾認為,一般酒駕初犯者多半受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的處分,殺人案假釋中的更生人,明知假釋期間不能再犯,更應謹言慎行,法官「佛心」判決,恐引發公平性爭議。

法界:該案涉及「比例原則」問題

另有律師認為,該案涉及「比例原則」問題,鄭男犯的是酒駕,非惡行較大的竊盜、槍毒等罪,若僅為酒測值○.二八毫克的公共危險罪要入監服刑二十五年,未免失之過苛。但在「酒駕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下,民眾不免好奇,類似酒駕行為若初次發生在熱心公益且無前科紀綠的民眾身上,能否在法庭上獲得相同待遇。

屏東地院庭長林家聖指出,類似案件法官做出免刑判決,難免會有酒駕公平性的議論,但法官是針對個案在假釋期間的表現,以及酒駕情節等主客觀因素裁量,避免刑、責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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