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騷擾」鯨豚急需明確定義

◎ 陳璋玲

近日龜山島海域發生小艇疑似惡意疾駛、驚嚇鯨豚事件,引起網友撻伐,相關單位表示如有騷擾行為,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議處。這種「鯨慌」事件,每年夏天賞鯨季時都可能發生,筆者二○一九年四月撰文提醒野保法在管制鯨豚干擾行為上的不足,但政府迄今未從法制上解決!

鯨豚是法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海保署管理權責,雖然該署推動友善賞鯨,固然是好,但此沒有法律效果,一旦遇到「不友善賞鯨」,根本使不上力,唯有以法為本的賞鯨管理才是落實鯨豚保育的根本手段。

依野保法第十八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該法第三條的「騷擾」定義,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然海洋動物在海洋空間自由移動,此定義對於構成干擾鯨豚的行為態樣不夠明確,因此能否依影片以船艇快速追逐鯨豚,即認定為騷擾,而依野保法第四十二條議處,仍有很大疑問,尤其該條文是刑罰處分,違規態樣更須具體明確。

就法而言,構成騷擾鯨豚的行為態樣明確化,才能有效遏止鯨豚干擾。野保法修法是一途徑,然而目前野保法的主管機關是林務局,只有海洋野生動物保育部分移給海保署,因此修法涉及兩個機關,可能較為複雜和緩不濟急。另一方法是,「騷擾」本身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有權解釋機關,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發布解釋函令,以明確「騷擾」行為之定義與態樣類型,這種行政函已行之多年。海保署身為鯨豚保育的中央主管機關可針對「鯨豚騷擾」之定義與態樣予以明確化函示。

賞鯨干擾事件凸顯法規上對鯨豚騷擾定義的不足,也凸顯隨著海域遊憩活動日漸興起,類此事件可能更頻繁發生。為有效遏止鯨豚騷擾和不友善賞鯨,並建立賞鯨秩序,主管機關不能只停在業者自律與宣傳輔導,應積極走向以法為本的賞鯨治理。

(作者為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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