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面對過時法令 看和碩的無奈

◎ 黃仁安

台北市建管處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清查成果報告中,提出和碩聯合科技長期將停車場做為員工餐廳違規使用,未見改善,柯市長動怒揚言要自己帶隊拆除。然而,本案卻是源自於惡法問題,卻未見各界重視。

首先,根據建管處的說法,和碩廠房竣工時完全合法,竣工後才擅自更改用途,代表依建築法規所規劃的停車空間大於實際需求,為避免停車空間浪費閒置,才轉為員工餐廳使用,可見現今建築法規已有部分與實務脫節。

建築法規有關停車空間數量之規定,見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其立法設計係先以建築物用途進行分類,評估一定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使用人員數量,再以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非人員使用面積)換算停車空間數量。以工廠類建築為例,設置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工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牆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設停車空間;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輛。現在大型工廠動輒超過一萬坪(約三三○五八平方公尺)以上,至少須設計一三○個左右之停車空間,然因製造業工廠實際上多以機器人協同生產,加上部分員工以機車代步,若停車空間數量完全依照建築法規設置,將造成空間大量閒置,並排擠其他周邊需求,導致工廠成本提高,降低競爭力;如轉為他用,又造成違規使用,不禁令人感到和碩的委屈與無奈。

除了停車空間的設置,對於貨車裝卸位規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七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二公尺。」此為大型貨車裝卸位之規格。然而,現今貨車種類繁多,企業興建工廠進行生產作業,產品以貨車進行運送,企業主必須考量客戶需求、載貨量多寡及附近交通條件等因素,配置不同類型之貨車運送產品。礙於現今法令之規範,中小型貨車必須與大型貨車使用相同之裝卸車位,造成空間上的浪費。況若工廠內之裝卸位確實不敷使用,企業主自會依需求自行解決,實無以法規強制規定之必要。

筆者希望透過此文提醒社會各界,正視建築技術規則欠缺彈性問題,尤其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造成民間資源虛耗。也請有關單位研議為僵化之法規適度鬆綁,活化投資環境,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

(作者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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