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方向燈使用爭議大

◎ 莊宇森

看到題為「方向燈只閃三下!歐系車『變換車道遭檢舉十九次』挨罰五.七萬,申訴結果出爐」的新聞報導,指出方向燈一定要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後再切掉,否則即有違規受罰之虞。然該車輛的方向燈既已「先」閃三下屬實,應可證明該車輛已「先」顯示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豈有違規之情?維持裁罰的申訴結果恐有疑義!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位階之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二○○元以上三六○○元以下罰鍰」,可知必「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方有處新臺幣一二○○元以上三六○○元以下罰鍰之餘地。然何謂「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關於使用方向燈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尚乏明文。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政規則位階之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同條項第二款前段規定:「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同條項第六款則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凡此不失為關於使用方向燈之規定。

細察車輛於「右轉彎時」、「左轉彎時」及「變換車道時」,均應「先」顯示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並無任何疑義;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前段及第六款之規定,並未規定車輛應於何時熄滅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因此,車輛如已「先」顯示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即屬合法而不應處罰。

綜上,該車輛的方向燈既「先」閃三下,適足以證明該車輛已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先」顯示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自無違規之可言。至於該車輛於何時熄滅所欲前往車道方向之燈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無相關規定,申訴結果自不得率予擴張「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範圍,遽指該車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公會法律顧問)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