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和文
行政院人事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政府機關任用的約聘僱人員法制化,約聘人員符合資格,進用滿三年後,得擔任或兼任研究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有學者質疑侵犯考試院法制職權,藍營也批評民進黨「吃到飽」。筆者認為,只要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立法留住優秀約聘僱人員,何錯之有?
經過國考進用的公務人員,雖然科別多樣化,但除了有些只會應付考試的書呆子,實際執行業務能力有待商榷,各機關需求之專業能力如有不足,適時適度進用約聘僱人員加以彌補,讓業務執行更順暢更完美,就有其必要性。如果約聘僱人員專業及工作能力獲肯定,依法續聘也是合情合理,對於機關或人民都沒有任何的不當利益。
人事總處已經強調,約聘不會變成公務員,沒有漂白之虞,因此,訂定條例的重點,應在於甄選進用及考核續聘的程序。筆者認為,不論藍綠執政,針對需用約聘僱人員的理由,應具備何等學歷及專業技能,經過如何的甄試,約聘僱期滿有無續聘必要,如何考核及決定等事項,訂定公平合理的詳細規範,所有的疑慮自可迎刃而解。
(作者任職文教機構,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