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榮貴
農委會在七月七日修正農地種綠電要點,並說明農委會三月已退回並修正台糖申請的平地造林砍樹種電計畫,但並未說明農業光電的本質,讓大眾誤以為砍樹種電就是農業光電。
農業光電泛指畜業光電(二十八條)、漁業光電(二十九條)及溫網室農業光電(二十八條)、營農型農業光電(二十九條),其附設綠能設施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審查。這次台糖的營農型光電(二十九條)因使用造林地並以砍樹取得土地,引起社會爭議,農委會已在簡報說明修正作法,但農委會沒有說明、區隔使用私人農地的營農型農業光電之不同,恐造成大家的誤會。
台灣農村的蕭條及沒落,有目共睹,台灣農業的特徵是土地面積小,沒有規模經濟、成本高沒有競爭力,缺少資金及通路,利用農電共生的策略一地二用(發電及農業),農民為主光電為輔,農民保有原土地的種植權及作物收入,企業利用土地高約五米處結合太陽光電系統,引進企業的資金給農民的固定租金補貼,增加農民收入。企業建造光電系統增加就業機會,同時引進二三次加工技術增加產值,吸引農青回鄉;引進管理技術增加通路,利用躉售電力收益回饋地方,使農村再生。這是多贏的策略,國家有機會完成二○二五年二十GW的非核家園目標,解決農村老化問題。
營農型農業光電可以實現以農業為主的策略,在日本很成功,在屏東的達順農場也成功的示範,因此在遮蔽率四十%的環境包括香蕉、鳳梨等大宗品項的產量都可符合法規,農試所也很多試驗證明多種作物品項可行或產量更好,適地適種是農業光電的種植原則。
建議農委會在法令已有下,儘速準備嚴謹的審查辦法,消除假種植種電及農地非營農型的農業光電亂象,消除各界的疑慮。
(作者為屏東縣達順香夾蘭生產合作社及昱欣光電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