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同案「三不」政策新解

◎ 黃銘傑

報載,在金管會連續射出打入全額交割股、收回股務自辦權限、起訴裁判解任林郭文豔等三箭,但其結果不是傷害小股東持股價值就是緩不濟急後,經濟部亦隨竿起義於9日發布所謂「不登記」、「不強制改選」、「不解任」等「三不」政策,似乎意欲藉此展現對大同公司派作法的「不」齒,但實質就是消極的「不」作為而已。對長期觀察大同爭議的筆者而言,乍聞「三不」政策口號,直覺的反應是,主管機關於痛切瞭解到其歷來對於大同案的「不用管」、「不要管」、「不能管」的「三不」管態度了。

一、不用管:經濟部三不政策的配套措施,是由少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但事實是,大同少數股東早於108年8月間即依該條規定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對此經濟部卻於當時大同董事會已宣布召集109年股東常會後的109年4月27日,方發函說明其「申請理由尚非允當且無必要性」加以駁回。長達8個月多的審查過程中,臺灣高等法院已經認定大同公司當時全體董事因前次股東會改選程序瑕疵致當選無效,大同公司雖就此上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屬法律審僅審理法律見解、適用之問題,事實認定仍原則尊重高等法院所為。於此事實審法院已經認定有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經濟部依舊無視大同公司前次股東會召集過程中違法濫權事實以及其後大同經營團隊屢次祭出的各種小動作,而任令、信賴大同公司派的股東會召集誠意,致有今日窘境發生。始作俑者,就是經濟部的「不用管」。

二、不要管:本次大同股東會事發之初,經濟部第一時間對外發布的態度是,大同股東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依據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本次股東會決議。當大同公司派一再對外宣稱本次爭議屬於「私權」爭議,公權力的行政機關不應介入時,經濟部上開「不要管」的態度,似乎就是回應大同公司派的訴求,完全將本次爭議視為私權爭執,強調應由股東提訴自力救濟。殊不知,當本次股東會中的不當行為已經發生第三人效力,對一般股東、公司價值、甚至資本市場等第三人都產生不利影響時,其問題就不僅止於「私權」爭執,「不要管」態度顯然無法服眾。

三、不能管:在輿論壓力嘩然下,經濟部終於硬起來,由部長王美花親自對外回應,經濟部未來若不許可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案,除可由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重選董事外,經濟部亦將主動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要求大同公司重選董事。惟能否登記根本與該二條條文能否適用風馬牛不相及,經濟部不能雞毛當令箭,將其適用與登記制度不當掛勾;另一方面,公司法第195條適用前提乃是董事任期屆滿應改選而未改選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即使普世周知大同公司本次股東會改選程序有重大瑕疵,但其認定權限在於法院,經濟部不能越俎代庖越權替代法院為認定,進而主張大同本次改選情事不存在,故滿足屆期應改選而未改選之要件。也是因為認識到此「不能管」問題,經濟部方今是昨非、朝令夕改而於三不政策中推出一反其前日強硬態度的「不強制改選」。王部長新官上任第一把火,沒有燒盡野草反倒引火自焚,始料未及。

筆者的「三不」新解,相信更能清楚說明本次大同亂象起因。當然,大同亂象並非行政怠惰單方面的責任,司法機關長期以來消極保守、曠日廢時的心態及作法,亦是令不肖之徒有機可乘主因之一。107年公司法修正過程中,原本蔡總統信誓旦旦宣示要全盤改革,最終卻因政治妥協而草草了事,以致於未能充分吸取過去各種弊案、弊端經驗,於立法中提出因應對策,令人扼腕。期待未來主管機關能夠深切體會本次大同案啟示,痛定思痛確實全面改革不符國際資本市場需求、國內社經實況的現行公司法制。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