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怨偶為愛蹺家 修法過渡期仍有刑責

和誘除罪修法過渡期仍有刑責。(示意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依照大法官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盤點刑法,刪除「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條款,全案明送行政院審議,預定送立法院於下會期審查,等於目前還處於修法階段、尚未施行發生實際效力,故無實質拘束力。

法界人士提醒,未除罪前,司法官辦理這類案件仍須依現行法處置,故民眾在這段過渡期千萬不要大意,以為除罪化前夕,即使挨告也可能一如通姦罪般可免責;此外,該法條最重可處三年徒刑,如果司法訴訟時被認定情節嚴重,只要判決刑度為六個月以上確定,就得入獄。

不過也有法官的個人看法是,修正案已擬制除罪條文,目前看起來過關機會不低,縱然現在仍有刑責,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遇類似案件恐會「靜觀其變」,也就是在行政管考的時間範圍內,技術性「延宕」審理時程,看看能否拖到修正案有結果之後再處理。

大法官五月二十九日宣告通姦罪違憲,即起失效,所以,即使目前立法院還未三讀通過刪除通姦罪的條文,仍因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位階,加上憲法高於刑法,使得通姦罪條文雖然仍形諸於刑法現行規定中,但實際上已因牴觸憲法而失效,「形同具文」沒有實質意義,自解釋宣布起,所有偵查、審理中的通姦案件全部免訴。

但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未納入大法官解釋範圍,法務部只是依照解釋「意旨」通盤檢討,自行決議刪除,無憲法「即起失效」的效力,因此須等立法院三讀通過才生效,在這之前,司法實務仍依現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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