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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攜子逃出國 最重判無期擬降為10年

攜子逃出國 最重判無期擬降為10年。(示意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跨國婚姻在台灣數量有增無減,部分怨偶離婚後,爭不到子女監護權的外配,因愛子心切,偷偷將小孩帶回母國,此一行為觸犯刑法第二四二條,為本刑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重罪;統計顯示,近十五年來,上述違法者有四十七人遭起訴,十一人有罪確定。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考量社會變遷,決定把罪責調降為三至十年。

刑法第二四二條訂定於八十五年前,當時交通不發達,光是村落之間的距離就很遠,更何況出國就如同失聯,不知何時才能再相見;為減少人口販運問題,才特別制定重刑嚇阻,未料法條演變至今,變成多半用來處罰外配。

一名法官解釋,部分外配與另一半個性不合離婚,為爭奪小孩監護權對簿公堂,若法官認為外配能給予孩子較佳成長環境的客觀條件不如另一半,就會把監護權判給另一方,造成外配只有探視權。

有些愛子心切的外配失去監護權,就趁著會面時,偷偷把孩子帶回母國,此行為屬公訴罪,刑度最低也是從七年起跳。

由於現今社會交通發達,資訊聯繫方便,國民入出境頻繁,與以往國際隔閡嚴重的情形截然不同,帶孩子出境不一定就此音訊全無或回國困難,為免「情輕法重」,因而調降刑度。

另有法官認為,不論父或母,都是小孩的「家庭」,也都是有監督權人,不應存在「和誘出國」的問題,應省思這種情形是否有必要動到刑罰。

另外,刑法第二四四條規定,判決前把被誘人送回國或指名所在地因而尋獲,才能減刑;修正案考量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潮流,已採「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思想」為原則,若行為人客觀上是基於被誘人的利益且情節輕微者,新增減刑或免刑條款。

比如,若外配是要避免孩子生父或生母凌虐毒打、或希望讓孩子獲得更好的教育與養育環境,基於「為他好」的目的帶出國,未來修法後有機會獲得刑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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