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和誘除罪限成人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即將除罪,有的法官認為符合時代潮流、有的法官持中性態度。不過,修正案只刪除人妻、人夫條款,原本的「和誘未成年者」維持刑罰,只是將未成年的定義從二十歲下降至十八歲;換句話說,未來縱使和誘已婚成年人除罪,和誘未滿十八歲者仍有責,且若和誘未滿十六歲的少男少女,還會祭出「一定要關」的重罰。
現行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同條文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修正案只刪除第二項,第一項仍維持,只把未滿二十歲改為未成年人。
拐未滿16歲 視同略誘 逼人脫離家庭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和誘離家的對象未滿十六歲,因未滿十六歲的保護度要更高,故此一違法行為被視為「略誘」,即視同以「強暴脅迫」方式逼人脫離家庭。目前刑責是一至七年徒刑,修法後雖降為六月到五年,仍是「必關」刑度,不得易科罰金。
和誘已婚者認定嚴 哄長期離家才成罪
立法院完成修法前,「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仍有罪,但認定和誘是否成罪,每個法官心證標準不一;不過,司法實務界多認為,和誘是透過口語方式說服哄誘他人脫離家庭,類似處罰「言論犯」,因此對於構成要件,多數法官較採取嚴格認定,以免過度侵害人權。
一名資深法官舉例,行為人若只是邀請已婚的對方出去旅遊、共度三天兩夜,如此被科以刑責,恐違比例原則。資深法官表示,外宿時間長短、是否在外租屋或同住、返家時間多寡、是否已不留戀原家庭等因素,都是判斷重點;但重要的是,行為人要有哄誘之舉,而對方也聽話長期離家,就可能成罪。
另有法官指出,說服對方脫離家庭,如果程度是讓對方夫或妻根本找不到人,甚至電話也不接,擺明橫了心離家,毫無繼續維持原本家庭的意思,也會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