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陪審裁判的致命傷:沒有理由的有罪判決

◎ 吳志強

不論哪種審判模式,對可能進入審判程序的人民來說,最需要擔心的便是「有罪判決(Guilty)」,因為有罪判決會剝奪人民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規定,有罪判決必須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及不採納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之理由。

所謂「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是指裁判者要依照眼見、耳聞的證據,根據經驗法則、邏輯推演後做成判斷,且除了結果,也需要將理由記載在判決書上。

以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或傷害既遂案件為例,當客觀事實呈現的是被告持水果刀刺進被害人腹部,造成大量出血,因及時送醫救治,被害人得以保存一命時,「被告主觀上有無殺人犯意」就成了「重要爭點」。

不論是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的國民法官制度草案、周春米等委員、鄭天財等委員、國民黨團的草案,均在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官與國民法官經評議後,不論認定被告成立何罪,均需要在判決書記載「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反之,如果是依時代力量的陪審草案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台灣民眾黨之參審、陪審併行草案第八十六條規定除了死刑外,法院只需宣讀陪審團的評決結果,陪審團作為裁判者,不用、也沒有必要說明任何理由。

不知依據何種證據、如何討論判斷,即斷人有罪,您能接受嗎?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曾提到:「The Obligation to Reason Why.」裁判者有義務去解釋自己做成判決的理由為何,這一點是為了確保審議過程中的透明化,也對提升司法系統的責任能有所助益。

有罪判決記載理由,可讓裁判者正視、梳理自己心證形成的過程,避免偏誤;對收到有罪判決、身為被告的民眾,也才能夠查看、檢視判決理由有無不能說服自己的地方,有機會指出不對之處,並據此提起上訴。

「透明是人權的盔甲」,將來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絕大部分深受國人矚目,倘若移植一個外國制度,是跟人民說:「判你有罪,不用跟你說理由」,忽略我國人民可能無法接受沒有理由的判決,身為可能遭受到審判的人民,或是倚賴司法尋求正義的被害人,甚至是關心司法良莠的民眾,如何能夠接受。

怎樣選擇才是最融合本土意識的制度,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應能慎思明辨,也期盼決心推動司法改革的掌舵者,以及決定國家百年走向的立法者,能以慎重的態度做成具有智慧的決斷!

(作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完整版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notes/吳志強/國民法官參審與陪審三制之淺析一陪審裁判的阿基里斯之腱/1022090519315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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