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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民法修正案/給予權利也有義務 賠償不能再拖父母下水

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後,民眾滿18歲即可領養動物,不須再經家長同意。(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目前廿歲以下的男女無法自主到銀行開戶、買賣金融商品、辦手機門號、租屋、辦理學貸車貸等,不少人認為現行法已不合時宜,因此法務部修正民法,草案把需負「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廿歲下修為十八歲,未來這些問題不復存在,不過,因此衍生的相關訴訟,當事人也得一肩扛起。

買手機、租屋 不用父母簽名

現行民法規定,未滿廿歲要簽契約,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常有大學一年級新鮮人抱怨,異地求學須在外租屋,竟得勞駕父母出面,只為了在合約上簽名;類似情況也發生辦手機門號上,明明已經十八歲,申請上網仍須父母同意。

自主意識強的年輕人,感受到常見的困擾還有學貸、買機車、開金融帳戶、申請信用卡等,目前只要是非生活所必需物品,未滿廿歲者欲辦理或購買,均要獲得父母同意,也就是法律上認定未滿廿歲者「還沒長大」不能自主決定。

此外,現行有四十幾條專法以民法的「成年」或「廿歲」為門檻,本次將視情況一併修正,如:保全業法、臨售市場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規定廿歲才能行使職權,以至於出現十九歲畢業的警專生可當警察,卻不能擔任保全、公有市場攤販、券商業務員的現象;農會法、漁會法、教育會法、工會團體法也規定未滿廿歲不得擔任會員;辦護照、擔任公司股東或經理人、自組人民團體等,更須年滿廿歲;最奇怪的是動保法,廿歲才能登記為飼主。

騎機車撞傷人 賠償得自負

法務部強調,有權利就有義務,舉例來說,現在十八歲可考駕照,一旦騎機車撞傷他人,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未來立法後十八歲就算成年人,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觸犯刑責後,就須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再把父母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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