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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詭異年齡怪制/16歲女可性自主 18歲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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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6歲女性交 會判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民法將把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為有史以來最重大的變革,為了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草案同步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十八歲,不過,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六歲者即擁有完全性自主權,未來將出現十六歲女性可自主與人性交,但卻不能結婚的奇特現象。

現行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與未滿十四歲人性交,即使雙方合意,仍會面臨三到十年徒刑的刑罰;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人性交也違法,可處七年以下徒刑;若是與滿十六歲人性交,只要未違反對方意願,就享有性自主權,不受刑法約束。

18歲前生產 將成非婚生

而現行民法第九八○條規定,男性未滿十八歲、女性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第九八一條則有「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也就是十八到廿歲男性或十六到廿歲女性,若徵得父母簽字同意,即可結婚,否則戶政機關不受理,婚姻無效。

為符合聯合國公約及平等原則,民法修正草案把女性結婚年齡拉到十八歲,不需父母點頭既可登記結婚,雖是保障女性權益、消除歧視,兼而考量避免影響學業、經濟獨立、能力發展等,但因十六歲可合法性交,一旦懷孕且在十八歲前生產,受限於禁止結婚規定,小孩將成為「非婚生子女」。

生父辦認領 防權益受損

如何避免小孩權益受損?法務部解釋,民法第一○六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也就是只要生父辦理「認領」手續,可視為婚生子女;但若子女或生母不願意,可否認生父的認領。

生父母結婚 可自動準正

如果女方十六歲產子,十八歲再和男方結婚,法務部說明,此時除了「認領」,還可依民法第一○六四條「準正」,即「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此時無須辦理手續,戶政機關自會把非婚生變更為婚生。

夫妻財產制、繼承也受限

至於未滿十八歲女性產子卻不能結婚,權益也會受影響,例如:無法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無法跟男方互為法定繼承人、不具互負扶養的義務等;因此草案在保護女方的同時,也限縮了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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